舉證責任
當性侵案走進司法訴訟(上):當單方指控成為唯一證據,如何不陷入「完美被害人」迷思?
2019年到2023年5月約4年半期間,通報性侵有2萬1000件,起訴的7765件,不起訴的有10729件,起訴率約在三分之一。進入法院審理後,有6572件被定罪科刑,定罪率8成8。相較於刑事犯罪的整體定罪率高達9成6,妨害性自主罪似乎比起其他犯罪更容易「逆轉」無罪,關鍵通常就在於,證據是否足以證明這是「非合意」的性行為。
朱學恒「告發」自己性騷擾,法界分析:時效已過證據不足,為獲得「不起訴」自清
假如鍾議員最後選擇不提告,那就會變成被害人自己不提告。如果鍾議員提告,已經超過半年的告訴期,所以地檢署依法會「不起訴」;除非檢察官認定是強制猥褻,這是非告訴乃論,才會有進入實質審理。
法律素人進大觀園(下):舉證責任、無罪推定原則,與審檢辯資源不對等將面臨什麼挑戰?
國民法官新制度上路,法官、國民法官們只有在開庭時才能看到證據,可以幫助審理過程更加公平嗎?法扶律師對上專組檢察官,是否會造成檢辯雙方資源不對等的問題?
朱家安:一加一是不是真的等於二?——如何面對難纏的懷疑論者
其實轉身離開就行了:若我真的不知道外在世界是否存在,那麼,我為什麼要回答一個我不知道是否存在的人的逼問呢?
誣告時代來臨?六個Q&A釐清你對「積極同意」的誤解
瑞典通過積極同意,從此被告有舉證責任?我就沒有和對方上床啊!要我怎麼證明?女性主義者是要逼死男人嗎?我們剛好也在勵馨基金會「性別暴力防治與實踐國際研討會」的現場,聽了瑞典法官Hannell對於該國進行積極同意模式的簡報,提出了六組Q&A釐清大家的疑惑。
保護強暴受害者,美國改採由被投訴人擔負「舉證責任」
過去,強暴案舉證的責任在受害者(通常為女性)身上,受害者必須證明自己沒同意性交。這個傳統的標準碰到了前面討論過的這些困難,無法提供受害者實質的保障,反到是保護了那些不尊重女性、整天想著要得分、樂於佔女性便宜、霸王硬上弓的男士。
指控他人不需要負舉證責任——社會不會更安全,好人反而死得更快
要是無罪推定原則跟實質舉證責任拿掉,從此以後司法就以廣大鄉民的期待,通通用唯一一個標準來看到黑影就開槍,那會變成怎樣?結果只會有一個:相信我,你會死很快。
【八八風災七周年國賠】日出嘉蘭 重建和解之路
八八風災七周年,受災地區邁向重建之際,或前進光明、穩定,但伴隨著國賠案漫長複雜的訴訟,迄今多只有黯淡的失望結果。台東嘉蘭、屏東好茶、高雄小林、南沙魯四個國賠案進展如何?本系列梳理四案重點脈絡,並帶來最新現況報導,回顧且提醒人們災難從未遠去,戒慎反思不忘。
精煉過的大便可以吃嗎?酸法官之前,先想想為何檢察官舉證被打腫臉
真的又是「恐龍法官」的錯嗎?跟「魏家、頂新」一起引發這次風暴的「災難配方(recipe for disaster)」到底是什麼?
屋主勒死竊賊是「防衛過當」?這種論點根本是「紙上談兵的書生之見」
美國的「堡壘原則」其實才是法律有具體考量屋主與竊賊攻防的現實面後,所制定的合理原則。相反的,台灣法律所奉行的卻是一種書生坐在冷氣房,完全抽離現實脈絡的一種架空正義觀。
江院長提食安修法加重刑責罰金…結果一樣罰不到廠商(眼神死)
像這種涉及重大民生安全的消費事件,應該要使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發揮功效,從對不肖業者的懲罰、遏止的角度出發,而非執著於「有損害斯有賠償」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