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性騷擾部屬,司法院申評會調查後確定成立
李伯道昨天仍持續否認性騷擾下屬,發出聲明表示遺憾接獲申評會的判斷,指曾於調查中多次請求委員會調查對他有利的證據卻遭漠視,認為申評會遭有心人士架空,他將循法律途徑提起救濟、捍衛聲譽。
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否認性騷擾,司法院被批「處置失當」,回應近期將召開申評會
李伯道聲明指出,根本沒有所謂「情書」存在,只有給予下屬的慰問書面,他可對外公開完整內容,並接受社會公評;被害人家屬則反嗆,就公開全文讓大家看看他是如何稱呼下屬。
婦女團體成立MeToo律師後援團,助被害人免受訴訟的二度傷害,並開設「雇主諮詢專線」
隨著事件不斷爆發,有些強勢的被控訴者,反而要以誹謗或者是妨害名譽的方式,以法律的威脅來回擊,所以看到這些勇敢站出來的申訴人,要面對可能是場時間很漫長的、而且很花錢的訴訟。
駐泰代表莊碩漢涉性騷擾在外交部要求下請辭,發聲明澄清:握手是鼓勵對方
莊碩漢表示,當天車上有司機,他在車上談及當事人的APEC表現,及對泰國東亞司聯絡工作多所肯定,在懇談握手鼓勵時,如果握手造成不舒服,他深感抱歉;若在車上有任何逾矩行為,司機都看得到,歡迎司機作證。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回應性騷擾稱「從未踰矩」,被害人感謝司法院秘書長保護
被害人表示,自己向時任秘書長林輝煌求救時,對方完全沒有懷疑,也沒有大事化小的想法,反而陪著她一起流淚,一起痛罵李伯道,「這禽獸該下地獄!」並鼓勵她提起刑事告訴,不然至少要提出性騷擾申訴。
(更新)地球公民執行長蔡中岳遭控性騷擾,道歉:身體界線拿捏不當,虛心接受調查結果
地球公民基金會表示,調查期間,為避免蔡執行長因職務之便影響調查,決議暫停蔡執行長行政管理職務,由兩位副執行長暫代之;李董事長及陳主任則自昨日董監事會起,已迴避相關會議與業務,靜待調查小組的調查。
民進黨性騷案連環爆:組織部政務副主任林男固辭職,賴清德再次道歉將推動性平機制改革
台北市議員何孟樺表示,當時民進黨的性騷擾調查程序,其中有一條是「必須送到中常會」,這樣整個事件就一定會在媒體曝光,然而當事人並不願意,所以後來兩人都採取轉調部門的方式,拉開距離避免接觸,雖然她不滿意這樣的處理卻因為性平機制沒啟動,黨部表示沒有別的方式。
就算學生求援,也只會換來學校用更多「輔導」來持續教師霸凌
作為一位家長,對小孩在校遭遇教師霸凌深感不捨,對因霸凌而輕生深感痛心。然作為一位教師,身處教育第一線,長期觀察、經手校園霸凌實務,對此案件實感漠然,因為此事在此類學生身上,實屬必然。此必然也影響到教育部統計失真之問題。
碰觸肩膀算冒犯嗎?婦幼警察:「我覺得不舒服」並非性騷擾成立的唯一要件
雖然「只要我覺得不舒服」並非性騷擾成立的唯一要件,但每個人的主觀感受也是因人而異,若是自己真的感受到不舒服,又擔心可能誤會對方,那該怎麼確認是不是性騷擾呢?
《懂一點法律2》:員工上網爆料有風險,丟飯碗外還可能吃上官司
我想要強調的是,不管是資方也好、勞方也好,若想要在法律上站得住腳,自身的行為就必須先符合法律的規範,如此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
幼教申訴不斷,為何「視幼兒如芻狗」恣意打罵的幼教老師有恃無恐?
幼兒是形塑人格、品性的重要時期,但人本教育基金會卻不時收到關於公立幼兒園的申訴案件,其中包含破口大罵、強迫餵食、動手腳。今天不是要以這些少數幼師來代表台灣幼教,但是要檢討為何他們仍有辦法立足於公立幼兒園。
《星期天晚上》S1EP6|「我好像被性騷擾......了嗎?」不同性別的性騷擾,說出來有多難?
性騷擾,只有女生會遇到嗎?還是因為社會不允許其他人說出來?本集的節目,我們為你帶來不同性別的受害者,他/她們遭遇到的性騷擾故事。
調查:擔心被當「麻煩製造者」,超過四成女性遭遇職場性騷擾,不到一成曾申訴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表示,勞動法令上社會比較在意的是《勞動基準法》,不像對待《勞基法》那樣重視《性別平等工作法》,她也表示,許多公司遇到了性騷擾案件,其實不知道怎麼處理,只好交給律師事務所。
台中市教育局將老師點名作記號的「吹哨制度」,嚴重打擊基層士氣
在學校裡,老師面對來自不同家庭背景孩子進行管教輔導本來就不容易,家長不認同就投訴,學校和老師根本難以應付,除非是危及孩子的教育學習權或人身自主權違法事件,教育局一概而論的蒐羅教師被申訴次數,實不該是教育主管機關該有的作為。
遇到班機取消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賠申請前,請確保下列資訊的完整
賠償金額的多寡,將取決於發生情況跟飛行距離。不論是何種因素,你都可以按照以下建議維護自己的權益。
Me too再延燒:立法院爆出助理性騷擾,加害人嗆「反正申訴都是我在處理」
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表示,國會助理是由立委所雇用,有關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行為,應由立委接受申訴,受理後進行調查。立法院會提供協助。
公務員勇敢揭弊卻被免職,「吹哨者」需要更多的保護
有位前公務員的長官不斷要求做假帳,因為按耐不住罪惡感,便向廉政署自首,並協助檢方調查原單位貪污情事。事後法官雖然依據貪汙治罪條例予以免刑,但依據現行的公務人員任用法,仍被予以免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