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品如(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警務員)

性平三法強調當事人的主觀感受,早期在防治宣導時,都會以「當我覺得不舒服時,就可能構成性騷擾」的基本概念,希望能提升社會大眾的性平意識,勇敢向性別暴力說不。但20年過去了,當法律漸漸融入社會,累積了許多案例或是法律見解,也讓性騷擾在「法律上」的定義產生更具體更細緻的模樣。

首先,必須了解性騷擾包含了哪一些要素:

  1. 客觀上不受到歡迎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
  2. 被害人主觀上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的感受。
  3. 影響到被害人就學或就業的表現,或影響日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明文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在性騷擾案件進入調查時,必須先確認上述三項是否符合以外,還需要確認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性騷擾之意圖,意謂著「只要我覺得不舒服」並非性騷擾成立的唯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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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某加油站員工替一位女騎士加油,找錢過程中因不想讓零錢掉落,便用雙手捧零錢給對方,但女騎士碰到他的手後趕緊甩開,事後投訴該名員工性騷擾。從這個案件,除了當事人的主觀感受有遭到冒犯以外,還要審視行為人是否有性騷擾的意圖,還有雙手捧零錢的行為是否具有必要性?或者說是否有其他更適當的替代方式?

還有一個狀況是,一位大學生陪外籍友人去看租屋,男屋主在談話過程中,一直碰觸外籍友人的肩膀,旁觀的女大生認為這就是性騷擾。肩膀是不是屬於身體隱私處,在法律上雖然意見分歧,但在我國的社會通念下,碰觸肩膀確實是比較不洽當的,然而個案中當事人可能因國情不同,並未感受到不舒服,所以說即便同樣的情境下,每個人的主觀感受也會因人而異。

換言之,若是自己真的感受到不舒服,又擔心可能誤會對方,那該怎麼確認是不是性騷擾?

  • 相信自己直覺

直覺上的感受代表著自我防衛機制的啟動,你可以當下跟對方反映或是請其他人轉知你的感受,並要求對方停止這些騷擾的言詞或行為。

倘若對方經過提醒才意會到言行不妥並且道歉,或解釋其行為動機的理由是合理的,那就可以推論對方並沒有意圖性騷擾;但若對方仍持續或是反覆實施這些不受到歡迎的言行,甚至辯駁說「只是開開玩笑又沒什麼」、「幹嘛大驚小怪的」等等,很明顯地對方就是「有意」性騷擾,且不尊重他人感受。

  • 尋求資源協助

可以尋找可信任的師長或親友討論事件的經過,也可以撥打保護專線113向社工諮詢,以解答心中的疑惑。有些當事人因為不瞭解法律規定,以致於遇到性騷擾時,只覺得奇怪,但不知道該跟哪個單位反映,還有哪些申訴管道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 蒐集相關事證

由於有些性騷擾犯罪行為是屬於長期累犯或有多名被害人,尤其是在職場上或是雙方權利不對等(例如上司對下屬、老師對學生)的情形,建議蒐集相關事證,以利作為未來採取積極的因應策略,例如提出申訴。

  1. 詳細紀錄事件發生的人、事、時、地、物。
  2. 錄音錄影等證物。
  3. 有無目擊證人。
  4. 是否曾向對方抗議拒絕?如果不敢揭露或抗議的原因(例如對方恐嚇威脅)。
  5. 自我的感受及該事件對日常生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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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另一方面,為避免「說者無意,聽者誤會」的狀況發生,平常就要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成為性騷擾者而不自知。

  • 保持距離最安全

減少與異性肢體碰觸的機會,有些公眾人物在與異性合照時,會出現紳士手、空氣擁抱、懸空摟腰搭肩或握拳之類的動作,就是減少與異性有肢體上的碰觸,避免讓對方有被騷擾的感受。

曾經有個案例,一位女性站在狹窄的騎樓通道中間,抬頭觀看店家牆上的電視,行為人行經該處時,雖已側身行走,但仍不慎碰觸到被害人的胸部,致被害人感到不舒服而提性騷擾申訴,像這樣的狀況,最好是提醒一下對方讓路,確定空間足夠再通行。

  • 注意自身言論

隨時注意自己的言詞和態度,若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時,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層面其實非常廣泛,具有性暗示、性冒犯意味的言行,甚至是針對性別議題的貶抑也都包含在內。

多年前有員警對一位女性駕駛人實施酒測,拿著酒測器請她「吹一下」,還曖昧地說「應該有吹過吧」,讓當事人感受到被性騷擾。建議平時檢視自己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建立正確的平等性別觀念,言詞儘量以中性客觀用語,態度勿過於隨便輕蔑。

  • 尊重他人感受

當對方已經反映感受不舒服或覺得遭到冒犯,就應該停止或修正自己的言行,畢竟每個人成長背景不同,認知差異和敏感度也不盡相同,若是不理會對方的感受,甚至質疑或貶抑對方,都會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也可能會讓自己面臨違法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原刊載於遠東科技大學諮商輔導中心,原文連結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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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