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法操司想傳媒

2014年台灣爆發食安風暴,許多食品大廠都牽涉其中而被起訴。經過幾年的審理,讓我們可以抽絲剝繭地去瞭解我國食用油品安全問題以及法律適用的諸多議題。除了《法操》長期關注的頂新越南油案尚待二審台中高分院的判決外,正義油品案率先於2018年2月13日二審宣判。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與採購胡金忞,違反食安法第49條1項,分別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採購胡金忞,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改判,總經理何育仁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採購胡金忞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刑1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4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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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危害人體健康之虞」vs. 二審「飼料油不可供人食用」

在一審長達200多頁的判決書中,我們可以找到很大的一個重點是一審法院認為:「正義油品的上游供應商『裕發公司』所提供的豬油,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且『來源不明』,並攙混其他種類的油品,再透過林明忠販售給正義公司,作為食品原料食用」。

但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是什麼意思?法院不是要百分之百有罪確信,才能做出有罪判決嗎?法院之所以會認定上游公司提供的豬油有問題,主要是因為裕發公司人員對於油品內容的說詞反覆,刻意隱瞞油品的來源,收購無憑證之劣質豬油,故認定油品來源是有問題的。但是,法院竟然可以從無憑證或說詞反覆就直接認定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這推論似乎太跳躍了。

不過一審判決有特別指出,正義公司對於更上游的廠商提供之原料油品來源,實際上是不知情的。也因此才會認為正義公司人員並不涉及違反食安法的故意犯罪。

而從二審宣判的新聞稿可以看見,我們看到的另一個重點「飼料油」,短短6頁的新聞稿中我們看到法院使用了11次「飼料油」。認定正義油品公司可以預見所購入的油品屬不可供食用之「飼料用油」,且可以合理期待消費者不願買用飼料油做出來的食用油,並以不違背本意的不確定犯罪故意,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等方式作為詐術,欺騙廠商購買。

請問二審法官:油源本無分,何來飼料油?

過去《法操》的文章中,就一直有探討過原料油並沒有飼料用的這種分類。原料油指的是豬油、牛油、玉米油等等油品種類,這些油品都可以加工製成飼料,或供一般大眾食用。只是若原料要供人體食用,需要更高規格的把關,更多的檢驗以確保安全。

正義公司所購買的是原料豬油,並非直接可供食用的成品油。一審判決中也清楚說明「飼料油」在案發時之法令,未有定義。那試問二審法院究竟是如何認定本案中的原料油品就是「飼料油」?沒有定義的東西,居然可以加以認定,這實在令人費解。

請問二審法官:飼料油=不可供人食用嗎?

在新聞稿中,可以看到二審判決理由中,只要提到飼料用油,就會直接與不可供人食用做連結。「飼料油品不可供人食用」變成本案判決的尚方寶劍,不管進口名義、不看原料檢驗結果、不問成品檢驗是否符合國家食用標準。就直接以飼料油做結,但這裡的不可供人食用,到底是法規上不可供人食用,還是感情上不可供人食用,亦或是物理上不可供人食用呢?沒有任何證明與論述,就逕自認定不可供人食用,這樣的判決,真能服人嗎?

請問二審法官:檢驗並非萬能,那廠商該如何把關?

翻遍整份新聞稿,還可以看見另一個驚人的重點,二審法院認為「檢驗並非萬能,亦無確信其不發生之理由」。但身為一個下游廠商,以檢驗做把關,不是最直接且最基本的作法嗎?如果連合格的檢驗報告,都不可以做為把關的標準,那麼全台灣的食品廠商該如何確保自己的原料安全呢?如果檢驗不能做為可信的依據,那麼全台灣的食品廠,是否都有觸犯食安法的不確定故意呢?如果食品廠怎麼檢驗都不能算數,那試問全國食品公司該怎麼辦?

請問二審法官:法有明文的溯源管理,是何時明文?

二審以溯源管理義務,認定正義公司的採購人員也應負責。原本一審無罪的正義公司前採購人員吳明正,在二審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但法律明文得溯源管理義務,是直到103年12月才真正的建立,本案起訴的犯罪事實,行為時間是在修法前。以未來的法律去處罰過去的行為,不是完全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嗎?

請問二審法官:正義公司如何預見其購買的油品是飼料油?

究竟上游油品有問題,正義油品該負怎麼樣的責任。這也是一二審認定歧異的地方,一審認為,正義公司僅是過失責任,但二審認為,正義公司是明知且故意。根據一審判決書指出,正義公司的過失,是因為正義公司在大統長基事件後,就有要求廠商要提供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提供原料來源證明。但正義公司在採購103年度的豬油,卻疏於要求廠商提供證明。故認為有違反公司自己規定的溯源管理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從二審的新聞稿,並沒有特別解釋正義公司是如何可以預見所購買的油品是飼料油。只說明裕發公司是從事各種動物油脂之加工、製造、買賣及飼料添加物之加工、買賣等業務。並表示油商林明忠與裕發公司的負責人皆知,油品不可供人使用。藉此認定正義公司員工,向林明忠購買油品時,就可預見油品不可供人食用。

在我國從事食品油脂之加工、製造,依法不需經過許可,也沒有資格的限制。正義公司要如何從裕發公司的營業項目推斷,該公司不可能提供可供人食用的油品呢?況且,正義公司是向林明忠買油,並誤認林明忠的油都是傑樂公司生產的。但二審法院的新聞稿並沒有針對不確定故意的預見可能性做多加解釋。

原料提供商負責人二審受判6年4月,比正義公司總經理還輕!

值得注意的是,上游廠商故意購買來源不明的豬油,還隱瞞油品的來源,原審判處5年10月(其中10月得易科罰金),二審改判6年4月,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是2年4月有期徒刑,不得得易科罰金部分是4年。但正義油品的總經理,在不得易科罰金的部分,就比蓄意買劣油的廠商,硬生生多了一倍,在量刑上是否也不平衡呢?

二審法官當然也有權重新認定,從過失改判故意。但法院的說理是否應該更加具體、有所依據並符合論理法則,尤其是要以證據去告訴人民,為什麼正義公司可以預見油品有問題?另外,還有油品到底有什麼具體的問題呢?而不是只是用「飼料油不可供人食用」做為一切的結論。而且不能忽略的是,正義公司從上到下在本件偵辦之前都是認為油品來源是傑樂公司的豬油,而且對原料油的檢驗都是合格的,那「不確定故意」究竟何在?

期待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說清楚,這個判決髮夾彎重判的證據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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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