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
丹麥語的20個關鍵詞(6):不愛結婚愛離婚的國度,一個獎品爸爸「bonusfar」的故事
這位美女抱著她的巨額贍養費,在分到的豪宅裡面痛哭了二十分鐘之後,就踏上了尋找第二春的征程。不出幾個月,她身邊便出現一位高大威猛的帥哥,這位猛男很快就被引見給美女的兩個十多歲的小孩,登堂入室成為他們的「bonusfar」,直到一天,有位黃臉婆找上門來......
林依晨、許瑋甯《不夠善良的我們》4/6開播!徐譽庭借用「量子糾纏」探討感情觀,蔡健雅量身打造六首新歌
台劇《不夠善良的我們》透過兩位女主角屢次「撞衫」的情節揭開序幕,她們像是「量子糾纏」般,最終竟然愛上了同一個男人,展開了一段橫跨12年的愛恨情仇。全劇共有8集,4月6日正式開播,每週播出2集。觀眾可以在公共電視主頻、MyVideo、愛奇藝國際站、八大戲劇台觀看這部作品。
元配為了洩憤直播公布小三個資,這種行為觸犯什麼法律?
有位人妻,就發現自己的丈夫與一名異性發生婚外情,這讓她憤怒至極,對小三提起多項訴訟,儘管有成功讓小三付出代價,但這仍無法讓她消氣,因此她選擇直播公開這位小三的真面目以及電話地址,然而這個行為被小三發現後,選擇對她提告。
為何男人總是選擇小三?以榮格「人格類型」談情感功能對女人的重要
在思索「努力」之外的其他可能之前,讓我們先回到內在的探索。首先,妳得放下心防,勇敢地先正視顯化於外部問題:「為什麼男人會被那樣的女子吸引?」接著從那些女子的身上,萃取出身為女人其實也真的該學的「情感」能力。
《相信自己,才是完整的你》:兩名情婦的聊天內容終歸是抱團取暖,無法像卡蜜拉家族以做情婦為傲
每次講到當代知名情婦,我都喜歡以卡蜜拉家族為例,卡蜜拉家族不是第一次當情婦,且她們對自己「當情婦」這件事有一套脈絡完整的世界觀,她們絲毫不在乎會不會被扶正,她們可以發展自身成就,但也一邊服膺父權體系的對價關係,兩邊悠遊自如,她們很是清醒。
當小三只要臉皮厚?這麼專業的技能,我可是不敢小看的
被包養其實也是專業技能,看人臉色吃飯並不是誰都能做到的,職業小三也是要會看人臉色,而且不得不承認,小三承接了元配不想做的工作——維繫男人的自尊,許多家庭和企業才得以平衡。若要說什麼比職業小三還寒磣,那肯定就是......不收錢的小三吧。付出青春、肉體與感情,連錢都沒賺到。
遇到感情騙子就公布對方個資公審,你可能已觸犯《個資法》
通常遇到所謂的渣男渣女時,大家都會很想要去抒發自己不滿的情緒,在用字遣詞以及方式上難免會有點激動,詞彙也可能包含辱罵指責。這些情況,很可能會牽涉到《個資法》以及誹謗的問題。
Netflix《人選之人》:從造浪者變成「靠勢」者,所有人都只是亞靜勝利的遙遠的陪襯
「當你跳下去之後,你發現事情有了改變,你就會想繼續做下去。」文方招募亞靜一起工作時這樣說,接著文方跳進亞靜佈的局,順勢打贏選戰,但除了政黨輪替以外,劇中的台灣社會有什麼改變嗎?選舉有更聚焦在議題攻防嗎?甚至連小簡,都被勝利的喜悅遺忘了......
曾格爾挨告不倫雙方隔空交火,「侵害配偶權」就算「沒發生性行為」也可能成立
怎樣會被法官認定為「構成侵害配偶權」呢?有兩個重點要件,第一是行為人必須知道這段婚姻關係的存續,第二則是兩個人之間有逾越一般朋友份際的「親暱行為」;以過去的判例來看,「發生性行為」本來就不是必要的條件。
丈夫意外過世才發現他有小三,妻子還可以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嗎?
有些人在外遇時也會為了避免被發現,極力隱藏自己的各種資訊,而外遇對象就莫名地受到欺騙,直到挨告才知道自己已經上當受害。萬一你遇到這種種況,記得最重要的一點:證明自己從頭到尾確實都是不知道對方已婚。
雪羊:基於這五個事實查核基礎,曾格爾「13小時無氧速攀Manaslu」的可能性奇低無比
在諸多敲鑼打鼓的「台灣第一」、「世界紀錄」之後,她終於觸碰到了運動界最敏感的神經——「最速」。「最速」在運動世界中,是一條紅線,一個只能靠天份與努力,逐漸往上爬,才能取得的桂冠。而這個正好與媒體一路捧她的「橫空出世」形象,有著海面與山峰的反差。就是這個反差,讓她的信用與人設瞬間崩塌。
原配向小三求償百萬敗訴,法官:憲法保障性自主權優先於配偶權,婚姻的核心價值並非忠誠義務
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她2021年11月30日審理另外一個侵害配偶權案件時,就依大法官釋字791號解釋,認為憲法不再強調保障婚姻制度。
另一半劈腿,為何律師會建議「別用網路公審小三」?
你可能會問,就算外遇真有發生,也不能用網路公開貼文去批評小三的行為嗎?其實誹謗罪是否有成立有相關前提,如果只是為了宣洩個人的糾紛,敘述與公共利益並無相關聯,仍會造成他人名譽受到損害。
丈夫與同性外遇,可以控告男性小三「侵害配偶權」嗎?
無論是與異性或同性有過分親密曖昧的行為,或直接發生性行為、婚外情等情況,都會可能侵害配偶權,有關同性間的婚外情也有相關的實務判決,法院認為屬於破壞婚姻關係與配偶間的誠信原則。
「通姦除罪化」為何支持/反對:人民的「性自主權」該用國家力量限制嗎?
通姦罪在司法實務上的審判,已經對於「好女人」與「壞女人」有所區分,即使出軌的男性也有錯,但台灣的法律卻為他們開了一個小後門,讓心軟的元配可以因此赦免男性的罪,實在難以認定,這是一套性別平等、又能「保障婦女」的法律。
老公出軌被妻子抓到,男方為何不能「自己訴請」離婚?
一般來說,夫妻中其中一方如果出軌,這段婚姻很容易走向離婚的結局,不過很多人都忽略了,法規裡有一個但書叫做「他方得訴請離婚」,意思就是:如果老公出軌,老婆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老公不可以。
張益贍與蔡宜芳的不倫戀,可能會觸犯哪些法律?
當蔡宜芳承認「逾越朋友之間應有之分際」時,其實等於間接承認了侵害配偶權,比較可惜的是這不構成「罪」,侵害配偶權只能用「民法」來處罰,也就是最多賠錢就能解決了。
明明錄到聲音卻告不成「通姦罪」,是遇到恐龍法官了嗎?
目前司法實務上的通姦,還是嚴格限縮在男性性器插入女性性器的「男女性器結合說」。因此,不是男對女、沒有男女性器接合,都不是《刑法》上的通姦行為。
忠誠婚姻可遇不可求,不如簽下「免外遇保證書」
外遇大多時候不是兩人一見面就互相來電馬上發生的事,而是慢慢透過彼此認識、互有好感,進一步發生肉體關係,如果我們能在這個過程中「增加成本」,就能把外遇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這就是「免外遇保證書」的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