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日針對死刑是否違反憲法作出判決「部分合憲」,認定死刑在特定條件下符合憲法,但對於刑法中強制性交故意殺人罪及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一律判處死刑,不符合憲法罪責原則。 判決也要求死刑判決必須經過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議,並保障被告在審判過程中的辯護權和訴訟防禦權。若死刑犯非屬最嚴重之罪而被判死刑,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台灣的死刑存廢議題爭論已久,王信福等37名死刑犯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年正式受理並且在4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並在延期後於今(20)日做出判決結果為「部分合憲」。
15位大法官中,由於蔡烱燉因參與過死刑犯王鴻偉案的審理,尤伯祥擔任過邱和順的辯護律師,蔡彩貞也審過王柏英案,因此都迴避本次審判,由其餘12位大法官審理。
而本次釋憲,由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於下午3點宣示判決結果。判決由大法官黃昭元主筆,有5份部分不同意見書,分別由大法官詹森林、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提出。
大法官判決死刑「部分合憲」
判決主文一共有17項。在死刑是否合憲的解釋上,大法官認為,死刑在「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下,不違背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
情節最嚴重者,包括了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罪」、第226條之一前段的「強制性交故意殺人罪」、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及第348條「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
不過,大法官也指出,《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
判決主文對判死設下嚴格標準。
如科處死刑的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人民涉嫌主文第一項之犯罪,該人民於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並得為該人民陳述意見。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於第三審之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另外,被告犯罪時有精神障礙,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
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欠缺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另外,聲請的死囚若不是犯「最嚴重之罪」而被處死刑,各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這是將近40年來,第4次針對死刑釋憲。從1985年到現在,大法官曾經針對死刑做出3次解釋,去年憲法法庭也曾宣判與多數死刑犯切身相關的連身條款並未違憲。
延伸閱讀
- 【死刑違憲嗎?】4/23釋憲言詞辯輪前,認識37名死刑犯:誰被關最久?他們犯了什麼罪?
- 【圖表】台灣37個死刑犯的判決,是如何做成的?
- 憲法法庭宣判「連身條款」合憲,38名死刑犯其他救濟程序進行中
- 2023年世界死刑地圖:全球還有多少國家保有死刑?有多少人被處決?
- 96%受害者家屬反廢死,但死刑存廢該不該單看「民意」?
- 要直接靠大法官釋憲廢除死刑根本比登天還難,廢死聯盟對此知之甚詳
責任編輯:黃筱歡
核稿編輯:楊士範
-
死刑釋憲結果出爐,37位死刑犯接下來會被執行嗎?
廢死聯盟表示,這次的憲法判決對於死刑判決在實體條件上做出限縮,但現存37位死刑定讞個案均涉以上問題,因此法務部不應該執行死刑。另外有兩位被宣告違憲的「唯一死刑」條文判決的死刑犯將確定可提出非常上訴。
-
憲法法庭限縮死刑範圍,37死囚「4條件」可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死刑定讞的陳憶龍與黃春棋,兩位被告當時在同一個判決裡面是以擄人勒贖、殺人被判死刑,但他們當時所適用的規定在當時還是唯一死刑的年代,但「唯一死刑」在主文第二項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因此可以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
【死刑違憲嗎】憲法法庭判決出爐:特定情節死刑合憲、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者不得判死
憲法法庭今日針對死刑是否違反憲法作出判決「部分合憲」,認定死刑在特定條件下符合憲法,但對於刑法中強制性交故意殺人罪及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一律判處死刑,不符合憲法罪責原則。 判決也要求死刑判決必須經過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議,並保障被告在審判過程中的辯護權和訴訟防禦權。若死刑犯非屬最嚴重之罪而被判死刑,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
96%受害者家屬反廢死,但死刑存廢該不該單看「民意」?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我相信受害者家屬一再的訴求,就是他們希望被看見,希望可以被好好的照顧到。」然而,台灣政府過去並沒有在這方面付出足夠努力。雷紹爾說:「他們要的是犯罪司法體系提供充分資訊,要的是在有必要時獲得補償,要的是支持。」高湧誠則表示,國際公約強調保障生命權,而「保護被害人」與「廢死」兩者之間,不該被理解為對立。
-
【死刑違憲嗎?】最老死囚王信福親筆信喊冤,律師:誤判無法完全避免,但剝奪生命不應有誤
律師秀出死囚王信福的喊冤親筆信,強調人並非神,在司法系統中不可能徹底避免出錯,過去已有多起死刑冤案像是江國慶、徐自強和鄭性澤案都能證明此點。正是因為死刑的結果不可挽回,所以當誤判無法完全避免時,更彰顯了「判死靠運氣」有多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