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葉承彥(是個不切實際的夢想家,也是個腳踏實地的築夢者。貧困是我此生最大的幸福,因為我終將因夢想而貧,為夢想所困。「人,不會老去,直到悔恨取代了夢想。」)

2015.8.27 10:00更新

社會運動並非革命,走出教室的學生請先弄懂「公民不服從」』並非此篇文章原本的用意,因此經作者要求修改為現行題目。

近幾年台灣社會運動蓬勃發展,農民、都更、同志乃至於服貿和最近的課綱微調等議題,充分顯示出台灣旺盛的民主生命力,但是同時也顯示出台灣大部份人民對民主的認知不比歐洲等老牌民主國家,對於「公民不服從」的意義即是一例,口口聲聲打著公民不服從的名號卻對其不甚了解,實屬可惜。

「公民不服從」的核心內容

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的定義:公開,非暴力,基於良知的違法政治行動。其中最容易有爭議的就是「非暴力」和「違法」,因此本文著重於此兩點。

非暴力的意義與重要性

「選擇暴力反抗,就是選擇了統治者通常最具有優勢的方法。」這點所有社會運動參與者都必須了解,因此極盡所能地避免暴力(或是隱藏暴力發生的事實)極為重要。

社會運動(social movement)並非革命(revolution),而即使是類似革命的推翻政府事件,以和平方式成功也大有人在(最著名的就是甘地倡導的不合作運動)。

除了武力差距,最重要的是將行動訴諸於「非暴力」能夠塑造出極為良好的形象,進而獲得民眾甚至是國際的支持和援助,獲得支持和援助更是社會運動得以維持的資本。

從梭羅拒絕繳稅、美國種族平權運動、南非種族隔離、六四天安門等事件中我們可以發現,即使面對政府的武力鎮壓,維持一個「手無寸鐵但是為正義勇敢站出來」的良民形象極為重要,即使當下可能會遭受逮捕、拘禁、判刑甚至更嚴苛的對待(例如天安門事件),與論壓力和國際制裁最終會讓統治者不得不退一步,無論結果如何,都比暴力反抗來的好。

也因此,當代政府都會避免出動軍隊鎮壓民眾,而最常見的對策就是以長時間的拒絕協商,和堅守立場挑戰民眾無法長時間支持運動的能力。(天安門事件的結果與西方國家面對中國崛起的經濟壓力有更複雜的關聯性,篇幅關係無法細談,但我認為結果一定比人民暴力反抗好。)

針對策略性行動,譬如實施如太陽花學運的占領立法院行動時,破壞門窗等行為無可否認正是暴力的展現,姑且不論行動帶來的結果是否得以彌補造成的損失,這是行動指揮人在評估情況下所做的判斷,首先「佔領行動」是一種策略,是為了「抗議立法院失職」而癱瘓它的手段,因此在此條件下「破壞門窗並侵入立法院」是必須的。

但最重要的是,使用這種手段達到目的後,所有參與此活動的人都必須承擔遭受鎮暴警察以更嚴苛的手段回擊,或是社會與論的壓力等等,這通常是非暴力行動不須承擔的風險,若指揮者在評估風險後認為利益大於損失,仍然可以行動。

換個角度我們也可以發現,進入立法院之後(亦即達到目的),領導人首先表明盡量避免破壞公物,面對鎮暴警察也盡量不反抗。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有關聯性,相信不用我多加解釋。

Photo Credit: 中岑 范姜 @ Flickr CC By SA 2.0

違法所應負的責任

簡而言之,有膽違法,就要有膽接受懲罰。

許多人在享受了民主法治帶來的好處後卻沒有理解其中各種概念與法則的意義與重要性。

法律經歷了提案、審查、三讀會直到總統公布施行這一連串的繁複步驟而生,而我們選出立法委員代為行使我們的權利,我們則運用投票權約束他們,中間有著極其巧妙的邏輯與概念互相配合以維持體制的平衡和運作,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出現了違反常理的法律或行為,我們也通常可以透過政治救濟等行動來挽救我們的權利。

因此,當我們以「體制外」的方法行動時,理所當然便要承擔所應該要有的違法責任,不能單純認為所作所為符合「正當性」而拒絕接受刑罰。

首先,究竟正不正當並非由行動者來判斷,因此認為自己沒做錯事情這個邏輯就無法成立;再者,若以良知或正義等緣由否定犯法應有的懲罰,「犯法的人應該受到懲罰」就無法成立,導致其他諸如「罪刑法定主義」等原則與概念都遭到推翻,整個民主制度將會崩解。

民主制度經歷數百年的演變直到今天,其中的各種精神與原則都有各自生成的時代背景和重要意義,即使在時過境遷之下不堪使用,透過體制外行為更改仍應接受懲罰,誰知道這些較為激進的更改方式所獲得的結果會比原本的好呢?

違法應受到懲罰是所有社會運動和政治反抗者應該要有的基本觀念,而非茶餘飯後的玩笑言語。

此篇文章尤其希望未來欲參加社會運動的高中、大學生,或是曾經參加過諸如太陽花學運或課綱微調爭議的同學們,你們許多參加者常常表現出對於這類基本概念的認知不足,所以參加此類活動前尤其必須多做功課,了解自己所打的口號或所持的觀念是否在民主這個制度中站的住腳。

更多的了解能避免荒誕不羈的言論和行為出現,也能避免沒頭沒腦的被利用和煽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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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羊正鈺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