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友俞

作家李昂在2023年9月20日發文對博愛座表示意見提到沒有人願意讓座,甚至拍照上傳內文中提到的「年輕人」上網公審還有如下的言論:「年輕男生說他不舒服,我是看不出來啦!兩個女生態度非常壞,還給我不斷地白眼!」她的理據是自己「年長」,而且10月1日要到巴黎發表新書忙到身體不舒服。

隔日,再發一篇文說道自己要跟波蘭教授會面、有高血壓的疾病,再補敘前述的「年輕人」,「知道我要求他讓座的時候,漏出一副你奈何不了我的表情,對我說:他身體不舒服。」、「之後我看了臉書的回應,有人說他們可能懷孕了,高中生就懷孕了?台灣生育率這麼低,那真的太恭喜了!看看照片,他們像懷孕的樣子嗎?而且懷孕了也可以跟我講。我一定沒話說。」對於自己的形容則是,「我沒有戴口罩,而且沒有化妝,我的高血壓因為受到這樣的刺激,一定臉色很難看」。

文內也提到有另一位老者願意讓座,自己判斷對方有需要而致謝而應無就座(內文無法判斷),並且說「只要有理由或態度和善,我基本上都尊重,這一個對我不在意三白眼的女生,真正的觸怒了我,讓我發那一篇臉書。」

說到李昂,不僅文壇享有盛名,甚至對此未有涉獵者都略知一二。早期的《殺夫》(1986年出版)更是經典,而這本書也在波蘭翻譯出版。早期的這些寫作讓她無疑地是個女性主義作家,這是時代性的、無可抹滅的。但現在她重塑自己的形象成什麼了呢?

對於公審對象的女性,以其等是否「懷孕」作為批評與否的特徵,這明擺著的是性別歧視(不只在隔日的發文中有如此提到,前一日的文章留言中也說道:「親愛的,中學生,這個時候懷孕倒是很恭喜」、「而且兩個人一起懷孕?如果懷孕的也可以告訴我,我絕對不會為難她。」)。但或許使用「重塑」這個詞有些失當,畢竟早在20世紀末的著作《北港香爐人人插》就被認為是以虛代實的方式在影射另一位女性,當然她否認,只不過若此為真,那麼今日的言行也並非形象的重塑,而只是延續而已。

回到博愛座的問題,我們可以討論兩個層面上的問題,首先是法律面,其次是倫理面。

「博愛座」這個概念確實地存在於我國的法律中,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項授權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第12條第2款:

「博愛座:客車廂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並應於明顯處標示博愛座字樣,座位至車門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

然而,什麼是行動不便者呢?雖然於此匱乏明文,但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卻有所規定,104.1 :

「行動不便者: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

簡單來說,行動不便者即先後天具有障礙至始受到建築環境限制的人。這也符合前述博愛座的法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對身心障礙者的定義(於此可稱狹義身心障礙者),即神經、精神、五感、血液內分泌、生殖系統、皮膚等各處之一的失能影響社會生活。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3項也如此規定: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

固然身心障礙者與老弱婦孺是不同的概念,在法律上將此二者分別以明文記述即可得知,然而在法解釋學上將此二者並列即係將其等作為同樣評價,換言之,老弱婦孺即便並沒有明確法律定義,在評價結論上也是相同於身心障礙者,而為避免不正當的歧視存在,也就必然地必須把老弱婦孺的定義並非僅從其身分,例如「年齡」、「性別」予以區分,而必須在實際上具有「障礙」的情況,才能符合於所謂「老弱婦孺」。

否則試想,若僅為「婦」就能坐博愛座,不正是性別(負面)歧視嗎?或者,若僅為「老」就能坐博愛座,也是另一種類型的(負面)歧視。更不用說,在一個解構真實的年代,以身分認同去凌駕客觀實在的時期,若「性別認同」、「年齡認同」只要自己說了算,那誰來決定什麼是「老」、「弱」、「婦」、「孺」?更別說荒謬的免術換證了。

回到博愛座的概念,既然博愛座是提供給廣義身心障礙者(包括法律定義的身心障礙者,相當於身心障礙者的老弱婦孺、行動不便者),對於身心障礙者當然是沒有疑問,除了可能領有證明之外,可能在外顯上能看得出來。問題則是在這裡:誰來判斷誰是老弱婦孺?

十分著名的日劇《Legal High》在第一季第一集中就以此為開端,黛律師在電車上看到身旁的老人欲讓座時,被古美門給搶先坐下,詢問他是否可讓座被拒絕後有了如下對話,

「你看起來還很年輕吧?我旁邊這位已經上年紀了。」

「所以呢?」

「你不覺得體力好的人把座位讓給體力弱的人,是理所當然的道德禮儀嗎?」

「我認同。」

「那樣的話...」

「但是年輕就有體力,上了年紀的話就沒有體力,這樣一概判斷合適嗎?好比說我今年38歲,但是我患有重度心臟病的可能性,你考慮過嗎?」

「你有嗎?」

「沒有。」

「他雖然看起來60多歲了,可是長期去健身房,而且從包的使用狀態來看,可以推測他是很厲害的行家,強壯的胸大肌,緊繃的腹背肌,小腿的三頭肌舒張狀態即使從外面都能強烈感受到,比起貧弱的我,她的身體可是好到不行。」

「但是......」

「並且那個健身房就在這站的站前,僅兩分鐘的一站間,不只沒有讓座必要,連站起來坐下都沒必要,所以沒有讓座,就這樣還有什麼意見嗎?謝謝。」

宛如當頭棒喝,但不知道問題是出在這部劇許多人看完就忘了,還是這部劇根本在不同年齡層間未必流行。總而言之,這段劇情重點在於誰來判斷以及如何判斷誰需要座位?

廣義身心障礙者未必是肉眼能辨識,例如狹義的身心障礙者中就有包括除了肢體障礙之外的精神、內分泌等未必能用「看」出來的需求。遑論就算是孕婦也可能有像《Six Weeks》中懷孕卻不外顯的樣貌。所以舒不舒服,或許未必是能像李昂說得用看得就能看出來,就連中醫都有「望聞問切」四個階段才能判斷病徵,一個作家若能一望即知,那簡直是醫學大突破。

尤其,在言論自由的憲法基本權保障上司法提出此等見解:「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的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的字眼或形容詞,而是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評論的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知曉,或是否在評論的同時一併公開的陳述,其目的即是在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之人對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在判斷是否為「善意」的評論,其重點係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即可認其評論為善意。」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著有107年度上易字第381號刑事判決參照。

也就是說,所謂的合理評論原則(Fair Comment)作為阻卻違法事由,必須提出的意見所根據的事實是一併或已經公開的,且言論並非以毀損他人為唯一目的。然而,李昂對她上傳照片的年輕人說「看不出來不舒服」,而說自己看起來一定臉色很難看,但卻沒有提供自己當時的照片供公眾判斷:到底「誰看起來更不舒服」?且其發表這等照片以公審這幾位年輕人,除了毀損該人的名譽也難以認為有其他目的。

固然博愛座的議題是公共的,但討論博愛座的議題除了未必需要有具體案例(可以假設)之外,就算要以具體經驗為例,也沒有上傳年輕人(可能是學生、未成年人)供公眾週知的必要,遑論李昂與不知為何人的年輕孩子在社會權力上的懸殊差距卻以此為公審,以其曾(甚至是現在)作為女性主義者的身分而言,尤其女性主義者所訴諸的對於權力(父權)、支配、壓迫的反抗,毋寧是更大的諷刺。

對於公審與倚賣的現象曾撰文在〈從直男行為研究到性感照:女性至上主義與女性主義〉與〈台灣的「倚賣現象」讓人無法就事論事〉,暫不予贅。這裡我們可以再看到李昂言論中所彰顯出的另一個現象。在留言中她說道:「否則就取消博愛座,這個道理不是很簡單嗎?」、在內文中則說道:「為什麼要問蔣萬安呢?因為隨著台灣的人口老化,這樣的糾紛只會越來越多。那麼,我們是不是有一個更明確的規範大家都可以遵守?我要強調一下,這畢竟是博愛座,不是一般的座位,有這樣的機制,希望能有一個大家都能共同遵守的標準。」

問不問蔣萬安根本不重要,如同前述博愛座是規定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非地方政府的自治法規。而李昂也未曾細究博愛座是否有法律的規定、規定究竟何在以及內容為何,單以有這樣的標示就必須「服從」,這或許有些令人兜不上她女性主義者的形象,但我們可別忘了每個人所具有的多重身分在她身上也不例外。

50年代出生的李昂,固然是個女性主義者,也是經歷過威權時代的人,而後者這個群體更可以在李昂文章的留言中見到諸多對她支持的聲音,這些聲音或許是出自於來自同個年代的共享觀念,也可能是出自於對於李昂所具有的權威的信服。

在威權時代我們能知道的是,什麼都不要問,什麼都不用想,權威怎麼說,你就怎麼做。無論這個權威是國家、師長、父母都一樣,囡仔人有耳無嘴就是如此的表彰。但時代已經不同了,脫離威權的民主時期每個人都成為了一個「主體(subject)」,必須要自己思考、決定、負責,無法再不由分說地一個口令一個動作。從李昂與博愛座的事件中我們可以發現,在「我們」之外,確實還有另一個「他們」,無論這個他們是在性別上的、年齡上的甚至是國族上的。

就算如同李昂所說的把博愛座給取消了,然而,如何取消掉博愛座這種思想,或許才是真正的問題。

本文經《方格子》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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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朱家儀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