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恢林

  • 文中提及法律條文適用於韓國而非台灣

下面要介紹的渣男是跟蹤狂,他們和追蹤名人的狗仔或跟在偶像身後的私生飯完全不同,跟蹤是很嚴重的犯罪行為。平凡老百姓也可能被跟蹤,而我們意想不到的人也可能突然成為一名罪犯。

「跟蹤狂」一詞是來自具有「偷偷靠近」及「尾隨」之意的英文詞語「stalk」,意指跟在他人後面,使人感到有被攻擊或殺害之威脅者,跟蹤他人的行為不只針對真的跟在他人身後的動作,也包含以電話、電子郵件或信件騷擾他人等行為。

利用移動通訊、社交軟體和電子布告欄等,資訊通訊網跟蹤他人的行為又稱「網路跟蹤」(cyber stalking)。

跟蹤狂並沒有將他們跟蹤的目標視為人類,而是當作一件物品,所以他們不會考慮到對方的心情、意願和情感,抱持「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心態。

侵犯私生活最後犯下罪行

很多跟蹤的行為都是出於忌妒、競爭心態或厭惡,所以才會說跟蹤是很嚴重的犯罪行為。雖然打電話給心儀的人、一天傳好幾封簡訊問候是表示好感的方法,但情況也會因人而異。

例如,傳簡訊給對方卻沒收到回覆,接著傳幾十封甚至上百封訊息、對方沒在凌晨接電話就生氣,或突然跑到對方家樓下要他接受告白等行為,對任何人來說都會造成極大的壓力,招致嚴重的精神傷害。

  • 跟蹤的類型

不停打電話或傳訊息搭訕,甚至說色情的話來示愛;出現對方生活範圍內,一直跟著到處跑;在對方不知情的狀況下尾隨其後;無預警出現在對方家門口或在公司外頭等候;一直糾纏或突然跑過去抱住對方;不停送禮物來刷存在感;極端情況下會使用暴力或軟禁。

  • 被跟蹤者的傷害

看到類似跟蹤狂的人,就連電話聲響起都會被嚇到;獨處或外出時會感到害怕;被失眠所苦;出現需要接受精神治療的嚴重後遺症。

跟蹤行為不只侵犯他人的私生活,也有可能演變為恐嚇、暴力和殺人等犯罪行為。

大韓民國處罰條款

i. 輕犯罪處罰法第3條

40.(惡作劇電話等)沒有正當理由以電話、簡訊、信件、電子郵件、電子文件等方式反覆騷擾他人者

41.(持續騷擾)違反對方明確表達之意願,持續接近對方並試圖要求見面或交往,以及不停注視、跟隨或躲起來等待對方等行為者。

ii.促進資訊通訊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第44條之7(禁止非法資訊流通等)

3.包含讓他人反覆感到恐懼或不安的符號、文字、聲音、圖像和影像等內容之資訊。

(編按:台灣目前針對「科技跟蹤」無法可管。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將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不過,台灣近年被陌生人跟蹤騷擾的事件頻傳,受害民眾往往束手無策且求救無門。現代婦女基金會於2018年進行的「科技跟蹤線上大調查」調查顯示,每5位學生中就有1位疑似遭到科技跟騷。但台灣截至2019年5月為止,民間團體倡議多年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依舊未完成立法。)

不斷以文字、紙條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讓對方感到恐懼或不安的內容便符合上述ii-3中提到的情況。下面再舉幾個違反不同法律的跟蹤事件為例。

  • 以言語或肢體暴力讓他人感到恐懼的→適用恐嚇罪。
  • 跟在住家附近走來走去或偷偷跑進家裡的情況→適用輕犯罪處罰法和侵入住宅罪。
  • 持續跟蹤使受害者罹患憂鬱症或陷入精神耗弱狀態→適用傷害罪和暴力致傷罪(必須證明跟蹤和憂鬱症有明確關聯罪行才能成立)。

上述的法律條文中都包含「持續」或「反覆」等字眼,因此要符合這些條件罪行才能成立,故單發性情況無法完全符合上述處罰原則。

告白男子變殺人犯

2017年11月19日,釜山有一名20多歲的女性A某,出門後便失去音訊,她的父親遲遲等不到她回家,於20日凌晨4點左右向警方通報失蹤,警方透過手機定位於20日下午找到A某,A某在嫌犯崔某的套房中被勒死,而後崔某也自殺身亡。

崔某4年前認識了A某,是在路上對A某一見鍾情而向她要了電話號碼,之後兩人雖然見過幾次面但沒有交往。就在A某開始躲避崔某後,崔某開始寄信給她,內容包括「好好念書」和「我希望你好好的」等文句。

2017年春天,上大學的A某交了第一位男朋友,但A某在收到一則匿名訊息後兩人分手了,那則匿名訊息上寫著:「你男朋友讓前女友墮胎又去做性交易」。

當A某因為那則訊息痛苦時,崔某勸她說:「不要跟那種垃圾交往」。之後崔某就像熟人般一直和A某保持聯絡。直到有一天崔某突然跟A某說自己得了絕症,希望能在進療養院前和A某交往一次,甚至無預警跑到學校附近找她,或跟著她去補習班的路上說「拜託跟我一起走」,A某因為同情崔某無法阻止他強行見面的行為。

事件發生當天,A某決定見崔某一面,A某會去見崔某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她準備要去美國交換學生,而決定打聲招呼。

警方後來證實死者崔某年齡為37歲,得絕症的消息則是假造的。由於崔某之前並沒有恐嚇或對A某施暴,故家人和朋友都不覺得崔某是危險人物,若A某的家人或朋友向警方通報崔某的行徑,這件事情會變得如何呢?他們明明沒有交往,崔某卻不停打電話和傳訊息的行為,若當時有察覺這不是一般表現好感的方式,而向警方尋求協助的話呢?或許A某就不會這樣平白失去一條寶貴生命了。

「示愛」和「持續騷擾」的微妙差異

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對方跟蹤的行為違法,很難適當預防和制止犯罪。當犯罪程度較嚴重時,可依照「促進資訊通訊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或其他特別法來治罪。

然而,像崔某這樣單方面聯絡、見面和要求交往等輕微跟蹤行為,法律卻束手無策。直到2013年「輕犯罪處罰法」中「持續騷擾」的法條開始實施後,這種輕微跟蹤行為才得以被法律制裁。

加害者輕微跟蹤的行為能用輕犯罪處罰法來處罰,因其符合了法條中「違反對方明確表達之意願,持續接近對方並試圖要求見面或交往」以及「違反對方明確表達之意願,不停注視、跟隨或躲起來等待對方等行為者」等情況。最高10萬韓圜(約新台幣2,852元)的罰金,雖然少得荒謬,但這個處罰能當做給跟蹤狂反覆犯罪行為做的第一次警告。

有些嫌犯因為「持續騷擾」受到輕犯罪警告處分後,馬上停止跟蹤行為;反之,再犯的話就該報警由警方給予警告,加害者的行為留下警方紀錄後,若未來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可能會有很大的幫助。

面對跟蹤狂該有的態度

堅決拒絕,停止憐憫和同情:別讓跟蹤狂誤會我們喜歡他,所以一定要堅決表達拒絕,即使他們說只要在見一面就不會再度跟蹤,也不能因為憐憫和同情就相信。

避免情感往來,對話盡量簡單平淡:對追蹤狂流露情感,只會讓他們對自己的存在感到滿足,而且對話時不要試圖勸說對方,保持簡單平淡的回應就好。

無須自責,接受自己受害的事實:接受自己受害的事實,不要覺得自己做錯了什麼才被盯上,萬一自以為做錯事而感到自責,等於陷入加害者的圈套中,給他們藉口追究責任和起因。

尋求幫助:最理想的狀況是主動向家人或朋友說明受害事情,並尋求協助。另外,為了在緊急時及時獲得幫助,最好先了解附近的警察局或24小時便利商店的位置和聯絡方式等。

蒐集證據並尋求法律途徑:跟蹤狂一直打電話時別急著換電話號碼,最好是在他每次打來時錄音存證,並將他傳來的訊息截圖保存,如果有收到恐嚇信件和電子郵件,或暴力和威脅等證據,都可以蒐集起來交給警方。就算追蹤狂可能只會受到輕微處罰,但我們必須持續不懈地報警,才能讓他知道我們不是好惹的對象。

跟蹤是暴力犯罪的前奏

2014年,韓國性暴力諮詢中心和韓國女性民友會,分析了240件遭跟蹤的案例,發現其中有51件(21%)屬於傷害、殺人未遂、監禁和綁架等暴力犯罪。因此,跟蹤事件簡直如同地震的前兆,引發殺人等暴力犯罪的機率非常高。

然而,跟蹤事件的總數,從2014年的297增加到2016年的555件。所以,政府決定加強跟蹤狂的處罰,卻還是沒有法律可以當場懲罰罪犯並立即保護受害者。

反之,國外對於跟蹤狂卻有十分嚴苛的處理方式。美國從1990年代起就有針對跟蹤狂的法條,除了設立「反跟蹤狂法」之外,1998年開始也將利用網路跟蹤的相關懲處列入法條中。

雖然美國各州都有不同的標準,但大致都處以2∼4年等有期徒刑。如果從跟蹤演變為其他犯罪行為,則可加重刑罰。

德國從2001年起,對於跟蹤犯處以嚴重的刑罰。2007年時,甚至特別設立「跟蹤犯罪處罰之相關法律」,法條中將故意接近他人,以及用電話聯絡等行為都視為跟蹤。如果認定對跟蹤對象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可處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本也從2000年開始實行跟蹤狂防治法,依法可判處1年以下和1,000萬元(約新台幣290萬元)罰金。

相關書摘 ►一起性犯罪,兩名被害者:當一人被強暴時,另一人為何不大聲求救?

書籍介紹

《女刑警示範,預感危險的女生防衛練習》,方言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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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恢林
譯者:陳思妤

別讓妳自己或在乎的人,成為不幸的遺憾!4要點訓練辨別可疑罪犯,15招靈活可靠的自救練習。

預判危險,讓壞人無所遁形的「預感練習」:妳是否有過走在街上,隱約覺得有人在跟著妳,但旋即又覺得是自己多慮的經驗?又或者是在人潮擁擠的捷運上,突然背後傳來的怪異感讓妳全身僵硬,卻懷疑是不是自己太敏感的關係?

事實上,我們每個人都擁有除了五感之外的「預感」(也就是直覺),這並非超能力,而是人類為了適應生存、避開危險所形成的本能。更重要的是,這是能夠藉由訓練,使其越來越敏銳的一種能力。

擁有13年辦案經驗、專職打擊性犯罪的女刑警李恢林認為,若能夠時常保持警戒心,平常做好想像「可能會遇到的犯罪事件」之訓練,就能夠發展出某種常人沒有的直覺。如此一來,在面對危險時,便能保護自己免於成為受害者。

getImagePhoto Credit: 方言文化

責任編輯:朱家儀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