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應享有該權利,以及大眾接收網路資訊時的自由是否會因此而受影響等,目前仍充滿爭議。
(中央社)
日本一名男子要求法院下令谷歌(Google)刪除他因性犯罪被捕的新聞搜索結果,遭最高法院以侵害言論自由駁回。這是該國最高法院首次做出有關網際網路搜尋的「被遺忘權」相關裁決。
法院網站張貼的聲明表示:「唯有在保護隱私權的價值明顯高於資訊公開時,才會准許刪除(有關這項指控的內容)。」
該男子的律師神田知宏說,這項裁決「令人失望」,他也說,確保犯罪事實被記得,與一個人姓名「多年後」與那項罪名相關聯並不相同。
在此之前,東京北方的埼玉地方法院2015年12月維持一項臨時命令,要求谷歌刪除一名男子因孩童賣淫與色情被定罪的網路搜尋結果。然而東京高等法院去年7月以沒有這種合法權利為由,駁回這項裁決。
蘋果報導,據日本《朝日新聞》與《NHK》報導,這名男子因為在六年前犯下兒童買春被捕以及罰款,其新聞資料一直能在谷歌上搜尋到,男子以侵犯隱私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谷歌刪除資料。地方法院初審時判決男子勝訴,並提及「被遺忘權」的字眼,但之後案件進入高院後,男子被判敗訴。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在2016年12月31日進行二審宣判,仍判定男子敗訴。
在這次的判決中,法官認為男子兒童買春是事實,且社會對兒童買春有高度關注,也是社會強烈譴責的事件,男子的兒童買春紀錄攸關社會公共利害,因此判決男子敗訴,無須刪除網路紀錄。
東森報導,東京法院也對於刪除網路搜尋紀錄的基準做出定義,包括:
- 報導的事實性質及內容
- 事實傳達的範圍及隱私受害程度
- 當事人的社會地位及影響力
- 報導的目的及意義
- 社會的狀況
- 報導中公開當事人真實姓名及住址的必要性
該男子的委任律師神田知宏表示,這是一項「令人失望」的裁決,確保犯罪事實被紀錄,與多年後他的姓名與那項罪名持續連結,是不同的兩件事。神田知宏律師經常受理類似的委託案件,並著有《ネット検索が怖い》(暫譯:可怕的網路搜尋)一書。
KNOWING新聞報導,2014年時,歐洲法院裁決,當個人資料過時且不相關時,民眾就有權行使「被遺忘權」,要求包括谷歌等搜尋引擎將相關資料刪除。此後,搜尋引擎業者也開始受理使用者的請求,只要符合標準,就會刪除該連結。
然而,誰應享有該權利,以及大眾接收網路資訊時的自由是否會因此而受影響等,到目前仍充滿著爭議。
先前義大利一名女子因性愛影片外傳,而成為網路上取笑的對象,儘管經過漫長的法院奮戰後,她成功爭取到「被遺忘權」,法令也下令各網站及搜尋引擎必須移除該影片,但她最後仍不敵壓力而選擇自殺,也再次掀起網路隱私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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