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
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判無期,最高法院質疑「自首未減刑」發回更審
陳柏諺犯案後返家,聯絡父親說想自殺並吞藥,後來警消破門而入叫醒他後,他坦承自己殺了馬來西亞女大生。二審認為這符合自首條件,但考量案情仍不給予減刑。
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二審陳男哭求法官輕判,高院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
法院指出,陳柏諺的行為,是因金錢糾紛所起的一時激憤,殺人手段是用右手單次施壓扼掐致死。這不同於事前謀議、 使用凌虐手段等「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不適合判處死刑。
梁育誌性侵殺害馬來西亞女大生,高院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是否「計畫殺人」要再評估
最高法院撤銷死刑判決發回的理由是,原判決無法釐清梁是否「計畫殺人」,還是性侵到一半才萌生殺意;另外鑑定報告中提到「再犯可能性高」是針對性侵,但「殺人」的再犯可能性則還不明確。
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二審維持死刑判決,2次量刑鑑定結果都顯示「再犯可能性高」
此次判決主要是考量,梁育誌犯案前,就對同校另一名女大生「強制性交未遂」,沒有得手後不但沒警惕,還曾上網學習,精進自己的犯案手法。之後又對馬國女大生下手,認為是「預謀且有計畫犯罪」
【小說】《真相之前》選摘:有夢想又如何呢?最後她人生也就僅僅止步於這個縣轄小鎮
故事從小鎮上一名女大生NiNi墜橋之死開始!她的死因眾說紛紜,源頭似乎與一場神秘的日本料理餐廳聚會有關。但人沒在現場的白依珊——NiNi的同學,居然被陌生訊息指稱是殺人兇手?!
長榮大學馬籍女大生命案,兇嫌「量刑教化鑑定」結果出爐,律師主張非故意殺人
二審的合議庭法官討論後,決議進行「量刑教化鑑定」針對梁嫌的生活、為人和智識狀態進行調查鑑定,鑑定小組成員包括精神科醫生、律師、志工、教授、心理醫生等多人,報告在上個月出爐,今天辯護律師也以此主張,梁嫌並非故意殺人且仍有教化可能。
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凶嫌認錯不認罪,「每天唸經、願意冥婚」,法官裁定羈押
法官也詢問陳是否要主張精神障礙,確定陳並沒有要主張,並表示會依法進行修復式司法;法官表示,陳男否認殺人,但依據證卷資料顯示,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殺人罪犯嫌重大,案情供恕反覆,存有避重就輕之嫌,認定有重罪、逃亡之虞,裁定羈押。
馬籍女大生命案,30歲陳男稱金錢糾紛起爭執失手殺人,馬來西亞留台聯總呼籲台灣政府應賠償
陳男供稱,13日中午,他提到兩人約會出遊讓他金錢花費過多,引發兩人爭吵,他一氣之下拿枕頭用力摀住蔡女的臉部,未料出手過重,導致蔡女喪命。警方表示,蔡女頸部有勒痕、瘀傷,與陳嫌所說用枕頭悶死她並不相符,且陳所說是「一面之詞」,警方不排除其說法有所保留。
女大生外套遭噴灑體液不只是「惡作劇」,更可能觸犯刑法
事發地點是在大學的圖書館內,女學生所坐的位子是公共的自習區,基本上是大眾都能夠往來看見的地方,符合法條所說公然的條件,而猥褻二字無論是足以引起他人性慾或是滿足自己性慾都會符合。
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家屬要求「國賠」和「引渡送審」可行嗎?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大生在台南的命案中,蔡英文提到「因為我們的疏忽,讓您們失去愛女」的慰問信,讓家屬認定「意外是台灣當局疏忽所造成」而要求國賠,也希望能「引渡」犯人至有死刑的馬來西亞受審,但在法律上這兩項要求是可行的嗎?
長榮大學外籍生命案家屬求國賠、爭取引渡,依據台灣現行的法令可行嗎?
熟悉國際司法互助的法界人士表示,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學生命案發生在台灣,嫌犯為台灣人,台灣法院當然有審判權。但由於兩國間並無簽訂任何引渡協議或條款,若馬來西亞提出引渡請求,只能依《引渡法》的國民不引渡原則處理,結論就是拒絕引渡。
外籍女大生命案對黃偉哲有多傷?我問了17位在台南的朋友
我聯繫目前還住在台南的國小、國中同學,做了一點點民意調查,最後聯絡到十七人,得到的結果相當有趣且分歧,至於黃市長,我只希望他學會閉嘴默默做事,別讓高雄失守的似曾相識場景再次出現。
沒有人想要「遲到」或「微薄」的正義,司法單位不被人民信任是咎由自取
司法單位目前也有在努力改善相關罰則,我們必須加以肯定,但是那種緩慢與被動的心態真的要改進。法官被訓練成依法辦案,但是卻自高自慢,缺乏與民共同呼吸的溫度,請絕對要記得:沒有人要「遲到」或「微薄」的正義。
長榮大學外籍生遭擄走殺害,嫌犯上月曾在同一地點「擄人未遂」
警方初步調查發現,嫌犯並不認識被害人,當時疑似躲在案發地點附近尋找落單女子,持繩索套住鍾女頸部拉上車,作案動機仍待進一步釐清。
抗議性侵被校方漠視 哥大女學生抬床墊領畢業證書
為抗議校方息事寧人的態度,蘇克維茲決定把論文結合表演藝術,去年開始扛著20多公斤床墊在校園走動,揚言抗議直至校方把努吉塞趕出學校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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