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
台日跨國同婚再勝訴:阿樹與有吉可登記結婚,民團籲內政部儘速修法改正
跨國同婚已經第四次在台灣取得勝訴,不過內政部表示,有關國人與日本籍人士申請同性結婚,依規定目前尚不得在臺結婚登記,修法通過後即可結婚登記。
日劇《弟之夫》:什麼才是「正確」的家庭形式?
究竟什麼才是「正確」的家庭形式呢?這是作者一直透過主角彌一來詢問讀者的問題。是一定要有「一對父母」才是正確的家庭形式?還是「只要有愛」就是正確的家庭形式?
立委再推「信望愛」草案:不要同性婚姻、也不要家屬,改成「同性結合」
此版本以政院版為底,鎖定最爭議的第二條「同性婚姻」定義,修改為「同性結合」關係,並刪除「繼親收養」權利,其餘準用《民法》婚姻、配偶等規定,標榜兼顧釋憲和公投結果。
反對《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這種名稱,恐怕是對台灣民主的胡鬧
對,「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也許是一種創新的觀念。所以我們需要慢慢的教育自己,和說服他人慢慢接受。所以,從1986年,祁家威先生走進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公證結婚的那一天開始,我們走過了33個年頭。
「同性婚姻」不再遙不可及,但最爭議的「親權」仍難以一步到位
我想說的是:是的,難以指出何時被剝奪,正是因為這個國家的民法從一開始就未曾給予過同性伴侶相關的婚姻權利。台灣的民法終於在今年,跨出走向婚姻平權的第一步。不論是轉型正義或是婚姻平權,我們可以有不同的過去,但尊重彼此都擁有能夠在這塊土地上平起平坐的權利,是我們得共同努力實踐的未來。
「無論同性戀異性戀,我們都一國的」行政院推出同婚專法,哪些準用民法、哪些還沒提到?
大部分的規定都準用民法,而關於報稅、違背婚姻忠誠責任之罰則(通姦)、跨國婚姻登記和同性伴侶關注的「共同收養」等,在這次的草案中並未提及。
《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這種命名,是在反同方的傷口上灑鹽
對於一個民主社會來說,所謂的進步,應該是在大家取得共識下往前進。在沒有取得共識下,握有權力的人強迫社會全體往前進,那並不見得是一種進步,反而可能是種變相的壓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