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身處於熱帶氣旋盛行之區域,且又是頻繁發生地震的地方,而這些為自然因素又不可預期的狀況,我們在法令上統稱為天然災害,而到底在天然災害發生的時候,一般的勞工需不需要上班?上班又該不該有加倍工資呢?
台灣身處於熱帶氣旋盛行之區域,且又是頻繁發生地震的地方,而這些為自然因素又不可預期的狀況,我們在法令上統稱為天然災害,而到底在天然災害發生的時候,一般的勞工需不需要上班?上班又該不該有加倍工資呢?
每當遇到颱風天時,大家最期待的應該就是盯著電視跑馬燈,或是不斷刷網頁看看身處的縣市是否停止上班上課,而有關颱風假給不給薪的問題,就好像每到世界盃足球賽就會有人問什麼是越位一樣,到底,颱風假或豪雨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各地方政府是依據下面提到的法令以及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所提供的資訊來決定是否要停止上班上課,但該停班停課公告是用來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對於一般公司行號或店家是沒有強制的約束力的,只能做為參考的依據而已。
那麼,難道在一般公司工作的勞工就沒有颱風假可放嗎?當然不是,有關颱風、地震或其他天然災害,勞工的出勤及薪資該如何管理與計算,勞動部制訂了《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作為約束雇主的依據,其中第六點便提到,在何種情況下勞工可以依據上述停班停課的情況不出勤。
簡單來說,只要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通勤必經之地方(例如從台南通勤至屏東,而高雄停班)有公告停止上班上課,就可以做為不出勤的依據。
但最重要的問題是,不出勤的話薪資該怎麼算?如果有出勤的話,加班費又該怎麼算?
如上,該要點的用字為「宜不扣發工資」、「宜加給勞工工資」,意思就是都不發也可以(誤)。政府之所以到目前為止遲遲不敢硬性規定一般事業單位「不得扣發工資」及「應發給加倍工資」,是因為天災事變等非人為因素的發生,沒辦法歸責於勞方或資方,如果因為天災導致勞工無法出勤提供勞務,卻又課予雇主義務要求照常發給工資,很多老闆也會認為不太公平,但另一方面,如果要求勞工在颱風天出勤,對於人民的生命財產損失又會有很大的風險,因此,到底該不該硬性規定發薪,還是有許多需要思考的空間。
- 問題一:天然災害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依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天災指的是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其他災害,至於災害要到多嚴重的程度才能停班停課,可以參考該辦法第4條到第8條規定。
另外,今年(2017年)端午連假期間,剛好遇到豪雨導致蘇花公路坍方,即使勞務提供地的地方首長沒有發布停班,但如果確實是因為豪雨問題而阻礙交通無法出勤,勞工還是可以在該要點的範疇內不出勤(參照上面提到的規定)。
- 問題二:只停課不停班,如果需要接送或照顧小孩,該怎麼辦?
如果因為天災而只停課不停班,卻又有必要接送小孩,那麼可以依法向雇主提出「家庭照顧假」的請求,該假別等同於事假,但不得據此影響考績或扣除全勤獎金,詳細的規定可參照〈致所有偉大的媽媽們—談產假與母性保護措施〉。
- 問題三:老闆雖然停班,薪水也照發,但要求我下週補班,這樣可以嗎?
依照上面提到的規定,勞工如果因為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老闆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而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你可能會問,那老闆有上述的行為時,又會怎麼樣嗎?
如果據此認定勞工是曠職或遲到,進而扣除當月的薪資或全勤獎金,等於該月薪資未全額給付,將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如果要求勞工補上班,等於是要求勞工在下一個「休息日」出勤,屆時沒給加班費,又會是勞基法第24條的問題;至於強迫勞工以特休辦理,意同違反勞基法第38條特休假皆由勞工安排的規定。
總而言之,因為天災不能歸責於勞工,所以勞工沒辦法出勤工作也不能有不利於勞工的處分。
- 問題四:勞基法第40條不是明定天災出勤工資要加倍發給,擇日再給補休,為何說不用給加班費?
如果你瞭解勞動法令,可能會覺得怎麼會有這種問題,但不得不說,現實中真的有蠻多勞工看了條文就有所誤會。
我們先來看看勞基法第40條的規定:
上面的條文,所說的是如果遇到勞工原本就放假不必出勤的日子(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如果老闆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要求勞工停止前述的假期,而需要出來上班時,才會有給雙倍薪跟補休的問題。
簡單來說,本篇所說的颱風假,指的是原本應該要上班的日子因為天災而免除出勤義務;而勞基法第40條所說的是無須出勤的放假日,反而因為天災而被要求要上班,兩者的意義是大不相同的。(另外突發狀況的定義在這篇有提到〈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 問題五:如果原本請了特休的日子或是國定假日本來就放假的日子,遇到颱風假還有需要另外補假嗎?
颱風假遇到原本就不需上班的日子(無論是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或特休),是不需要另外補假的!
若原本工作日請了特休或當天為國定假日,該日是屬於有薪的休假,因此如果又剛好遇到颱風假,那當天雇主就應該要照常發薪,而不能不發給當日薪資了。
另外,如果原本公司遇到颱風假就是有薪的呢?這部分勞動部並沒有做出相關的解釋,如同開頭所說的概念,天災也不能歸責於雇主,因此要求雇主另外補假也會有很多老闆會反彈,所以只能試著跟老闆協商調移原本排定的特休了。
由於法令對天災放假的規定曖昧不明,因此針對颱風假或其他天災假,其實比較好的方式是勞資雙方事前先約定,例如遇到天災事變無法出勤要不要給薪,如果給薪那如果先請了特休又要不要補假,有了明確的規範與約定,有爭議發生時也才有依歸,就更能減少不必要的不愉快了!
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