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操司想傳媒

長期關注司法改革的獨立媒體《法操》,於8月17日晚間舉辦了【誰,引發了社會公審】系列論壇壓軸場:【檢察官新聞稿比起訴書寫得好?頂新越南油案】。以《法操》長期跟庭的頂新油案作為主題,並邀請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吳至格律師、紀錄片導演李惠仁,以及《法操》創辦人高宏銘律師,一同與民眾探討頂新油案發展至今的種種荒謬處,同時藉此檢討司法與媒體間的關係。

跟著法操看本案五大謬誤

2014年爆發頂新集團越南進口豬油事件,由於本案涉及國人食品安全問題,影響層面不可謂不深遠,自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法操》秉持監督檢察官的立場,透過這個社會矚目的案件,為各位整理出本案檢察官在偵查與審理階段的五點缺失:

謬誤一:火速起訴,卻罪證不足

頂新案被告第一審獲判無罪,引起社會輿論對法官一陣撻伐,論壇一開始,高宏銘律師先提問:「看過頂新案第一審判決書或是彰化地方法院公布的新聞稿的請舉手?」現場民眾面面相覷,無人舉手。高律師說明,事實上,本案被告獲致無罪判決的重要關鍵,在於檢察官未提出讓被告獲致有罪判決的足夠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檢察官於起訴時應將所有卷宗與證物證據併送法院。而且檢察官自收案之日起,至少有四個月的辦案期限。但是,彰化地檢署在偵查本件重大矚目案件時,從分案時起算,只花了13天就決定起訴。偵辦時間這麼短,當然不一定代表辦案品質不佳,但是至少也應該表示握有充分的犯罪證據、才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內起訴。可是,檢察官卻在一審審理程序進行時,才組團到越南蒐證,甚至是未依照相關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即前往。

為何審理中檢察官才要跑到越南蒐證?雖然彰化地檢曾說明台越無邦交造成時間延誤,但如此仍無法作為「審理中才偵查」的合理理由。因此,《法操》合理懷疑,起訴時檢查官蒐證不足。

謬誤二:跨國犯罪的證據能力如何認定?

本案因涉及越南油廠,因此若屬於跨國犯罪案件,還會衍生出相關證據的證據能力應該如何認定的問題。也就是說,台灣檢察官遠赴越南蒐證,證據能力的認定,究竟要根據越南當地的刑事訴訟法,還是要依照台灣刑事訴訟法?

本案一審法官認為,檢察官遠赴越南帶回的部分證據,並沒有證據能力,也侵害了被告的詰問權,因此,法官無法單純根據這些證據推斷被告有罪。於是,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

《法操》認為,倘若檢察官認為相關證據是有證據能力的,就應該要在法庭上積極說服法官,若證據本身有所爭議,是否也不該浪費司法資源,起訴後才提出呢?

謬誤三:案件審理中,媒體竟能率先掌握檢察官辦案方向

本案為全國矚目案件,但媒體即使再關注本案,屢次在開庭前搶先報導檢察官的偵辦進度仍屬爭議,甚至二審檢察官,曾在2016年5月17日開庭前,把卷證資料直接讓媒體拍攝。吳至格律師認為,媒體和檢察官攜手操作輿論的現象甚為荒謬。甚至作為律師,他還曾透過晚報得知檢察官在法庭上會提出什麼問題,據此研擬訴訟策略。媽媽嘴案呂炳宏的委任律師葉恕宏也曾說明,在案發時因媒體的超前報導,讓他必須看電視來準備攻防。

然而,本於「偵查不公開」,檢察官應該是要避免事證提早走漏,也為了在定罪以前能保護被告不被貼上輿論的標籤,而更謹慎地面對媒體,但是檢察官此舉完全違背偵查不公開的意旨。

謬誤四:頂新案是法律戰?還是媒體戰?

以「檢察官讓媒體翻拍卷證」一事,吳至格律師延伸批評:「那幹嘛不直接把所有卷證都放在dropbox讓全國人民下載就好了?」法務部曾主張制定的「卷証資料不當使用罪」,就是要避免此一狀況的發生,檢察官身為司法機關的一份子,卻仍然做出了不良示範。

因為「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案件在偵查中,當事人跟律師並沒有閱卷權,而就算當案件進到審理中,當事人跟律師要閱卷也要向法院聲請,但今天媒體卻可以輕易翻拍到卷內證據並公諸於世人面前,檢察官此舉已經有法律上的爭議。

然而,更弔詭的是,在媒體面前公布的卷證,檢察官後來卻沒有在法庭上使用,檢察官此項作為,實在很難讓人不去聯想是以此作為「媒體戰」,而悖離法律所賦予的「追訴犯罪」的職責。

謬誤五:到了二審,檢察官在庭上還是毫無積極表現

案件進入高院第二審,三位承辦檢察官於審判庭中列席,卻只有一位主訴、其他兩位檢察官保持沉默。兩位沉默的檢察官在本案中扮演何種角色?難道只是來撐場面的嗎?如果沒有明確的權責,派三位檢察官承辦,是否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面對一審被判無罪的案子,二審檢察官難道不應該更用盡心力來加強檢方的論述嗎?

呼籲台中高分檢:回來吧!司法的戰場在法庭!

一件全國眾所矚目的案件,檢察官的辦案過程卻是荒腔走板,令人遺憾。不但起訴時就缺乏罪證,起訴後還遠赴國外蒐證,而在審理期間,更多次將偵辦進度向媒體透露,但在法庭上卻又毫無積極作為。

《法操》認為,在現階段,民眾對司法體系充滿高度不信任的情況下,檢方應該回歸法庭,謹守份際,依法追訴,並且與被告的辯護律師展開精彩的攻防,獲取人民的信賴,也讓法官依法有據的審判。而非只會透過媒體、製造「好棒好認真」的表象,卻在法庭上噤聲不語。

司改不能忽略檢察官監督機制的補強

首先,三位與談人都提及,起訴狀應該比照判決書公開,並公布承辦檢察官的姓名,才能確實監督檢察體系。

從媒體面的觀察,李惠仁導演也表示,雖然媒體可以揭露許多司法黑幕,但以台灣法治教育不足的狀況,民眾也更容易受到媒體的影響,對於自我行為的把持較為不足,容易群情激憤。民眾只是想把報導中的犯人揪出處罰,卻不會去探討犯罪背後的原因,這也是非常可惜之處。

而從體制上來說,吳至格律師也多次提到,同一個案件,從偵查階段起、地院一審、高院二審、最高院三審,會經過至少四位檢察官承辦,每換一個審級,檢察官都必須重新熟悉案件,不但增加司法成本、也缺乏責任歸屬的機制。未來建議透過修正相關司法行政程序,讓同一位檢察官為同一個案件「負責到底」。

現行制度並未針對檢察官提起上訴的權限做監督與限縮,造成被告訴訟成本的增加,不只耗費時間,律師費也是極沉重的負擔。因此,吳至格律師也提出,未來應修法建立各別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被告無罪案件,支出被告的律師費用的機制,例如:假設檢方上訴敗訴,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支出被告的律師費用,以作為節制檢察官濫行提出上訴的限制機制,並藉以提升檢察官的辦案品質。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孫珞軒
核稿編輯:李牧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