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高檢署調查前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案,認定彭接受國安會首席諮詢委員邱太三請託關說,彭上週已被調,曾任法務部長的邱太三2日晚間則發表聲明表達嚴正抗議,並表示已向總統蔡英文報告,且願意辭職接受調查。總統府發言人張惇涵表示,總統尊重邱太三諮委的決定,也支持他捍衛清白的動作。

全案起於媒體報導「桃園地檢署起訴某醫師被控逃漏稅5億案後,傳出檢察長彭坤業指示公訴檢察官促成認罪協商卻遭檢察官質疑關說而拒絕」,法務部責成台灣高等檢察署調查,調查結果於2日晚上出爐。

台灣高等檢察署3月22日分案調查,詢問彭坤業、桃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楊挺宏、公訴組主任檢察官蔡正傑、公訴組承辦檢察官陳嘉義及協辦檢察官李承陶、現職國家安全會議首席諮詢委員邱太三、被告律師等人。

邱太三曾任檢察官、律師,從政則歷任國大代表、陸委會副主委、立法委員、高雄市副市長、桃園市副市長,2016年卸任法務部部長後轉任國安會首席諮詢委員,為前新潮流系要角,也曾任民主進步黨副秘書長。

彭坤業向調查小組表示,3月17日下午接到邱太三電話約定翌日晚間於台北市大車輪日本料理店餐敘,邱太三席間提到是以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名義與他談話,談及參審、陪審等議題。

彭坤業說,邱太三在最後要離開前提及本案,稱桃園地檢署起訴壢新醫院院長逃漏稅案,公訴檢察官一開始同意要認罪協商後來又反悔,當事人心情很浮動,邱太三認為公訴檢察官出爾反爾,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

彭坤業也坦承,邱太三是口頭陳情,所以沒有書面紀錄。桃檢政風室主任則指彭坤業沒有針對本案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通知政風室。

調查報告指出,彭坤業3月18日與邱太三在台北市大車輪日本料理餐敘,邱太三提及壢新醫院院長逃漏稅案,指檢察官一開始同意認罪協商後來又反悔,認為檢察官出爾反爾,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

彭坤業上月19日透過襄閱主任檢察官指示,應將協商程序進行完畢,還說若檢察官不方便召開協調會,檢察長可以出面主持;蔡正傑、陳嘉義則認為檢察長指示一定要與被告達成認罪協商。

高檢署認為,彭坤業接受邱太三口頭陳情,且無書面資料,而案件繫屬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但彭未做成紀錄,也未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似有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相關規定。

調查報告認定,本案檢察官因與辯護人對協商條件無共識而決定不再協商,卻因檢察長指示而繼續協商,因此邱太三「提醒」彭坤業的內容已涉及檢察官對本案是否進行認罪協商的具體決定而有所不當,屬「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的「請託關說」,彭坤業未依規定通報政風機構,不符規定。

此外,彭坤業指示襄閱主任檢察官處理本案,除命承辦檢察官應完成認罪協商程序,另稱「若檢察官不方便開協調會,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可以出面主持」,造成公訴主任檢察官與承辦檢察官主觀認為「檢察長指示一定要與被告及辯護人達成認罪協商」。

彭坤業向調查小組自承,「擔任檢察長期間,沒有開過類似會議」,高檢署因而認定彭坤業未有召開類似會議前例,卻做出如此指示失當。

調查報告並指彭坤業未調閱本案卷證,也未直接徵詢公訴主任檢察官與承辦檢察官在本案協商程序意見,直接採陳情人或請託關說人單方說詞,認定承辦檢察官拒絕協商影響司法公信力。

調查小組認為,本案涉及論罪協商規定的法律適用,彭坤業對本案行使指揮監督權,應依法官法規定以書面附理由為之,而彭以糾正程序不當為由指示繼續協商,並稱必要時可由檢察長親自主持協調會,難免引起誤解。

高檢署認為,彭坤業只透過襄閱、公訴主任檢察官傳達繼續協商,導致在檢察官論壇引發議論及責難,處理方式難認周延妥適。調查報告也認為,公訴主任檢察官未報告檢察長,自行指示李姓檢察官協助承辦的陳姓檢察官,導致外界指摘檢察長指示撤換公訴檢察官,衍生誤會,且使李檢處理本案相關程序的責任不明,亦非妥適。

高檢署官員表示,調查報告是針對內部人的行政調查報告,而律師、邱太三都非內部人,因此報告不會對律師、邱太三做出任何判斷、評價。

邱太三稱「好意提醒」,已辭國安諮委明志

邱太三是在3月28日接受高檢署調查小組詢問,邱太三說餐敘當天是基於國安會諮詢委員職責,主要與彭坤業談司法改革及桃園地檢署人力問題,談到本案是基於「好意提醒」彭坤業。

邱太三說,司改問題是國安會裡他被總統蔡英文賦予的職責,本案只是他與彭坤業提到的一小部分。邱太三還說,不認識本案法官、檢察官、律師,只認識被告即壢新醫院院長張煥禎,會向彭坤業反映是因為在張煥禎在場的一個喝下午茶的場合,有他人向他詢問「認罪協商檢察官是不是可以反悔」的問題。

邱太三表示,他認為檢察官只有在被告不履行條件時才可以撤回,故好意「提醒」彭坤業。至於在場何人向他詢問,邱太三則稱「不方便說明是誰」。

而邱太三2日晚上也發表聲明指出:「本人已於今晚向總統報告全案來由,亦向總統表達,本人態度坦蕩磊落,為不影響國安會運作,並強烈捍衛本人清白,本人願意辭職,願意與相關當事人對質,願意接受相關機關的調查,讓真相早日大白。」

1. 台高檢新聞稿有關本人部分,多處與事實不符。

例如,本人將陳情訊息轉知彭坤業前檢察長,隨後亦將當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以通訊軟體方式提供給他。但該新聞稿卻稱陳情僅以口頭方式進行,顯然有誤。

又例如,是本人主動向調查小組表示願接受調查,新聞稿也略過不提,企圖誤導社會。

再例如,陳情的當事人認為自己已經進行認罪協商多時,也接受公訴檢察官所提條件,但檢察官卻無故反悔不願履行認罪協商的協議,也不說明原因,因而對司法機關有不當揣測與聯想,才引起後續變化。本人為避免司法威信受傷,才向彭坤業前檢察長轉知相關陳情。但此報告刻意略過此過程,就逕自認定本人轉知陳情可能影響是否進行認罪協商之決定,顯然有誤。

事實上,該報告第一頁即清楚寫明,曾通知被告辯護人兩位律師前來詢問,而本人在此事件中的角色,也只是轉知該陳情人的陳情訴求。該報告有關本人處僅佔極小篇幅,卻充滿謬誤,讓人遺憾。

2. 台高檢新聞稿的調查意見判斷有誤

台高檢新聞稿稱本人轉知陳情「已涉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對本案執行公訴蒞庭業務是否進行認罪協商之具體決定」,這個判斷顯然有誤。

本人要強調,此議題的爭議在於檢察官該不該在認罪協商實質進行已三個月後又反悔,從來就不是該不該認罪協商。事實上,早在當事人向本人陳情前,認罪協商的討論就已經開始,台高檢新聞稿調查事實第11點也已提及此。本人只是轉知當事人陳情,也從未要求必須進行認罪協商。

至於相關的事實認定及針對陳情事件的調查,應該屬於檢查機關權責,本人也從未干預。

台高檢所謂的調查報告,事實認定錯誤,自然導出錯誤的判斷。本人已於今晚向總統報告全案來由,亦向總統表達,本人態度坦蕩磊落,為不影響國安會運作,並強烈捍衛本人清白,本人願意辭職,願意與相關當事人對質,願意接受相關機關的調查,讓真相早日大白。

「劍青檢改」促將彭坤業送評鑑、盡快公布調查報告

高檢署表示,已將調查報告送交法務部,由法務部做後續處置。而法務部2日深夜發布新聞稿指出,將於收到高檢署完整的調查報告後,審視認定彭坤業應負的相關責任,並儘速送交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依法議處。

另外,法務部強調彭坤業在調查報告出爐前,就已調任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靜候調查,這項調動並非懲處(因當時全案及有無相關責任均仍在調查中),更非升官,而是平行的職務調整。

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聲明指出,檢察獨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石,檢察首長不應縱容甚至接受外部的不當干涉,否則將造成當事人間不公平,加深人民對司法不信賴。檢察首長行使檢察一體個案指令權,涉及強制處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應以書面指令為之。

聲明表示,本案彭坤業檢察長接受不當關說,已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法官法」第92條規定(違法行使個案指令權),明顯不適任主管職務,不應擔任主任檢察官職,且應依法送個案評鑑。

劍青檢改還呼籲,檢察首長行使檢察一體個案指令權,長期實務運作經常忽略書面指令的落實,便宜行事的結果導致後續各級責任歸屬難以釐清。本次事件後,應給予全體檢察首長及檢察官警惕,強化書面指令運作,合法行使指令權。

劍青檢改另請立法院立即增修「妨害司法公正罪」,指出司改國是會議早已決議增修「妨害司法公正罪」,但法案迄今毫無進度,請行政院及立法院立即修法補強。

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也表示,希望法務部這兩天就公布調查報告,對於這則報導真實性加以確認或澄清,如果報導正確,請公布調查報告以釐清責任,如果是錯的,應該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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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士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