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大和說,法人到底算不算有行為能力?有些判決認為有,但大統長基案判決認為沒有,「最高法院須統一標準,底下的人才好做事」。
大統長基負責人高振利因販賣含銅葉綠素的黑心油危害民眾健康,去年被智慧財產法院判刑12年、公司被科罰金3千8百萬元定讞,但法院以公司法人無犯罪能力等理由,認為無法宣告沒收大統長基賣黑心油所得18.5億元,最高檢察署15日以判決違背法令等理由提起非常上訴,要逼大統將賺得的黑心錢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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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黑心油案宣判 高振利二審判12年
自由報導,2013年10月發生大統長基混油案,彰化檢方聲請對大統沒收18.5億元犯罪所得,但彰化地院一審僅判罰金5千萬元。
二審時,由於該案涉及商品虛偽標記罪,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被告所犯刑事罪名,如有任一條屬於智慧財產法院二審的管轄範圍,應向智財法院上訴,因「虛偽標記罪」符合上述規定,二審因此移交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智財法院改判大統罰金3千8百萬元確定;若加上1千5百84萬元的行政罰鍰,大統僅付出5千3百84萬元的代價。
對於當初的判決,彰化地院指出,檢方建請沒收大統的犯罪所得,與刑法第三十八條「沒收須以犯罪行為人者為限」的規定不符,因為這18.5億元是大統公司交易所得,並非負責人高振利個人所有。
智慧財產法院15日表示,尊重最高檢察署的意見,智財法院目前尚在了解非常上訴內容。
蘋果報導,去年7月,智慧財產法院依違反《食管法》等罪判高有罪確定,但因大統長基屬於法人,法人不是真人無犯罪行為能力,無法一併宣告沒收大統長基賣黑心油的不法所得。
但最高檢察署昨提非常上訴指出,《食管法》規定法人也有犯罪能力所以可處罰金;而依大法官會議釋字六八七號原則,大統長基要為賣黑心油的違法行為負責吐出所得,不能由高振利或他人代為受罰。
另一方面,因大統長基被法院判處罰金後,衛福部也以「一事不二罰」為由,撤銷原本開出的18.5億元行政罰單,引起社會譁然,立法院因此在去年底通過《食管法》修正案,將黑心食品公司的罰金刑提高到最重可罰20億元。
但律師施宣旭認為,加重罰金刑,無關法院是否能宣告沒收公司的不法所得,爭議仍需最高法院審判解決。
不過,衛福部官員說,如果大統案能經過非常上訴改判,也有希望對頂新追回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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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追大統18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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