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6歲男子於前年7月在新城市廣場的衝突中,涉嫌襲警被捕,案件在沙田裁判法院審理,法庭裁定警員證供不可靠,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指出,控方呈當片段顯示,被告在指稱施襲時間內,與涉案督察相距10多米,若按該督察所指,被告要在一秒間由原先垂下手持雨傘,變為舉高傘向下施襲,是有困難。
裁判官又指,根據兩名警員供稱,看不到被告舉高雨傘並向下擊打該督察雙手的過程;有片段顯示,當時有警員發射胡椒噴劑,被告以左手掩面,右手垂下拿着雨傘,低頭並彎下身離開鏡頭,而涉案督察同袍供稱被告曾指眼睛灼痛,有警員向被告遞水並替他洗眼,相信被告曾被胡椒噴霧噴中。
裁判官認為,涉案督察證供無法讓法庭了解全部事實,因此裁定被告罪脫;但同時認為,被告行為可疑,在警方施放胡椒噴劑前,他已在場揮舞雨傘,背囊內亦找到示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