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新城市廣場去年7月14日晚上爆發示威衝突。 資料圖片
沙田新城市廣場去年7月14日晚上爆發示威衝突。 資料圖片

去年7月中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示威衝突,3名示威者24歲梁柏添、51歲保安員龔志遠及17歲學生李文謙,分別與其他示威者圍毆兩名警員,其中一名事主左眼嚴重受傷至今無法恢復工作。3男早前在區域法院總共承認五項暴動罪,法官胡雅文分別判處3人入獄3年4月,至4年不等。

法官胡雅文強調,香港的和平集會自由並非絕對的,當示威者採用暴力手段危害和平,他們須接受法律制裁。有涉及暴動罪的判刑須具阻嚇作用,以警示其他意圖以相似手段破壞公眾秩序的人。法官斥3名被告意圖導致警員受傷的行為嚴重衝擊法治,她又引述終審法院判辭,強調凡是牽涉大型社會示威活動的案件,法庭判刑時應更著重其阻嚇性,多於對被告的更生效果。

儘管本案發生在商場內,規模較户外暴動案件為細,但根據現場片段所見,參與暴動和襲擊兩名警員的人士表現得完全失控,而且其中一名事主嚴重受傷,導致傷殘致影響其事業發展。

辯方力陳,法庭應單憑根據每一名被告的行為而考慮量刑,遭法庭拒絕接納。法官指3人並非單獨行事,故須承擔相同刑責。辯方又指他們只是一時衝動而犯罪,其中第3被告李文謙案發時只有16歲。法官坦言,以上因素在量刑時只佔很少比重。

法官根據眾被告的求情信,相信他們深感後悔,但無阻法庭採納具阻嚇性的刑罰。梁柏添和龔志遠分別承認兩項暴動罪,他們在商場中庭襲擊了第一名警員後,接著去扶手電梯處參與第二場暴動,故第二項暴動罪的量刑起點須為第一項為高。計算認罪減刑折扣後,他們分別須服刑4年,而只參與首場暴動的李文謙須服刑3年4個月。

法庭記者:蕭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