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騰一時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覆議案,終於在反對票未過半的情形下覆議成功,回到未修法的狀態。我們姑且不論此次表決的結果及未來可能產生的影響,針對此次覆議的過程,其實有幾個問題值得省思。
第一,在憲法的層次上,覆議的效果究竟是什麼?最關鍵的要點在於:覆議是不是只有「贊成」及「反對」兩條路?立法院有沒有第三條路可走?就此而言,無論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均只提到「如經立法委員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並未限制立法院只能為「贊成覆議」或「反對覆議」的決議,在文理上可能還有第三條路,例如:可否作出「暫時擱置,靜待大法官解釋」或「修改部分爭議文字」之決議?尤其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果在贙成及反對以外,還有有作成「第三種決議」的可能性,勢必可以緩衝爭議,而使得議題得到充分的討論。較適當的前例是對於「立法院有無調閱權」的覆議案,當年延宕數月,並在大法官作成釋字第三百二十五號解釋後,由行政院主動撤回覆議。由此可知「第三條路」之重要。可惜的是,現行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四條,在法律層次上限縮了第三條路的可能性。
雖然在外國立法例及政治學理論與實踐中,覆議制度大都只是在「贊成」及「反對」中二選一,但我們不妨考慮一個事實:在我國,法案從提案到三讀通過,非常困難,許多法律案是在立法院內靜置了十多年後才三讀通過。如果對於法案的覆議只能容許贊成及反對兩種聲音,又「不幸」覆議成功,豈不造成立法資源的浪費?因此,在憲法文字上容有彈性的前提下,是否可以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四條,開闢出「第三條路」,未來誠值朝野研究。
第二,屆期不連續原則並未釐清。此次覆議案最大的爭議在於:對於舊的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向新的立法院覆議,是否違反屆期不連續原則?換言之,行政院在新舊立法院更迭時,究竟可不可以提出覆議?這是一個前提問題!如果行政院不能提起覆議,立法院根本毋須處理問題。因此,對於這個涉及重大憲政爭議的前提問題,立法院在覆議案送達時,即應提起釋憲案加以釐清,否則同樣的問題在三年後仍然可能發生!
可惜的是,雖然「屆期不連續原則」在此次爭議過程中屢屢被提及,但是朝野均未對此深入討論,也未提請大法官解釋。未來若再發生此一情形,恐怕將被援引為「憲政慣例」,認為可以在新舊立法院更迭時提起覆議!這樣的結論究竟合不合憲?是否應該提請大法官解釋?值得朝野深思。
第三,行政資源濫用的問題。在此次覆議過程中,行政資源遭濫用的傳聞不斷,舉凡暗示刪減社福經費、暗示撤換警察局長,提供錯誤統計數據等,不一而足。最明顯的事實是「利用警察送達說帖補充資料」。儘管游院長公開宣示將撤查,但法務部卻立即指出「補充資料不是公文,沒有違法問題」!這種濫用行政資源後又自己曲解法令的情形,令人難以想像!試問,若命令警察代送「非公文」不違法、不算濫用行政資源,那麼,總統也可以請警察代送「家書」給軍中的兒子嗎?這樣仍然不算濫用行政資源嗎?
覆議案的攻防,只是一時的,已隨著表決的結果而落幕。但是,上述覆議過程中的問題,如果也隨著覆議案的落幕而煙消雲散,讓問題始終「存而不決」,我們擔心,「災生於稍梢,病起於微微」,未來可能引發的憲政爭議,恐怕只會更大。老子曰:「為之於未有,治之於未亂」,朝野在覆議後,實應省思這些問題,正視解決之道,始為正鵠。
(本文曾刊登於91.02.21中央日報第11版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