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 广义合同
- 狭义合同
-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
从广义、狭义两种概念看,合同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 各方当事人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
- 各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是指对信息系统工程策划、咨询、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有关的各类合同。
-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总承包合同
- 单项项目承包合同
- 分包合同
总承包合同也称“交钥匙承包”,发包人把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从开始立项、论证、施工到竣工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资质的承包人
有利于充分发挥那些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
采用总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发包人和承包人要签订总承包合同。这种总承包合同既可以用一个总合同的形式,也可以用若干合同的形式来签订。
发包人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不同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
单项工程承包方式有利于吸引较多的承包人参与投标竞争,使发包人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这种发包方式较适用于那些对工程建设有较强管理能力的发包人。
总承建单位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项目,再发包给其它承建单位,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
签订分包合同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 承包人只能将自己承包的非主体、非关键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
- 分包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又称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合同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同时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 成本补偿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补偿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且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建设单位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承建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的缺点是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建单位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
- 工料合同
工料合同是兼具成本补偿合同和总价合同的某些特点的混合型合同。在不能很快编写出准确工作说明书的情况下,经常使用工料合同来增加人员、聘请专家以及寻求其他外部支持。
这类合同与成本补偿合同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开口合同,合同价因成本增加而变化。在授予合同时,买方可能并未确定合同的总价值和采购的准确数量。这类合同适用范围广,风险可以得到合理分摊,需要注意双方对实际工作量的确定。
合同的内容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各项合同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项目费用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项目变更约定和违约责任等。
- 合同标的。
- 数量和质量。
- 价款或报酬。
- 履行期限。
- 履行地点与方式。
- 违约责任。
- 争议解决方法。
- 保密约定。
- 支付货款的条件。
- 结算支付的方式。
- 拒付货款的条件。发包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拒付货款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及工程实践,有以下四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继续履行。
- 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 赔偿损失。
- 支付违约金。
- 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 质量验收标准
- 验收时间
- 技术支持服务
- 损害赔偿
- 保密约定
- 合同附件
- 法律公证
为使签约方对合同有一致理解,建议:
- 使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格式
- 为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备或歧义而引起合同纠纷,应认真审阅建设单位拟订的合同条款。除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其他合同条款应与建设单位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基础上进行约定。
-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这些标准的,按产品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 履行地点不明确时,按标的性质不同而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地在法律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可以确定由谁负担,货物的所有权何时何处转移,货物丢失风险由谁承担等,在诉讼中,也是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所以签订合同对履行地条款要特别注意。
- 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这里特别提醒债权人要注意诉讼时效,关于随时履行受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目前仍有争议,不过最好在时效以内主张权利。
-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在合同中应该考虑各种费用的分担,如果没有约定,视为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合同管理是管理建设方与承建方的关系,保证承建方的实际工作满足合同要求的过程。
信息系统集成工作的合同管理是指对工程的设计、实施、开发有关的各类合同,从合同条件的拟定、协商、签署,到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等环节进行组织管理的工作。当承建方由多家集成商组成时,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管理参与承建的各个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合同管理作用
- 合同确定了信息系统实施和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合同双方在工程中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
- 合同规定了双方的经济关系,包括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和权利。
- 合同是监理的基本依据,利用合同可以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实施管理和控制。
加强合同管理对于提高合同水平、减少合同纠纷、进而加强和改善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包括:
- 合同签订管理
- 合同履行管理
- 合同变更管理
- 合同档案管理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
- 索赔是指承建单位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 反索赔是指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承建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的损失,向承建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要求。
-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 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 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 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工程索赔、商务索赔
-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单项索赔、总索赔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根据有关规定,索赔应依据下面内容。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
- 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信息系统工程的标准、规范和文件。
- 本项目的实施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 有关的凭证,包括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会议纪要,进度表等。
- 其他相关文件,包括市场行情记录、各种会计核算资料等。
提出索赔要求。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监理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索赔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末笞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答复,索赔方或发包人不能接受,即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合同违约是指信息系统项目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对合同违约的管理主要包括
- 建设单位违约的管理
- 对承建单位违约的管理
- 对其他类型违约的管理
监理单位收到违约通知后,应积极调查、分析,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同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协商后,办理违约金的支付。常见的建设单位违约的情形包括:
- 不按时支付项目预付款;
-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款,导致实施无法进行;
- 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支付项目竣工款;
- 不履行合同义务;
- 违反工程合同设计部分的责任,违反工程合同实施部分的责任等
承建单位出现的违约事件主要包括:
- 未按合同规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人为原因使项目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 无视监理工程师的警告,忽视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 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随意分包项目或将整个项目分包出去。
对承建单位违约可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 有质量问题,可要求承建单位无偿返工、完善,由此造成逾期交工的,应赔偿逾期违约金。
- 承建单位严重违约的,可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并采取善后控制措施。
- 其他违约管理是指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或非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实施合同终止时,监理单位应按实际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约定时间(如48小时)内承建单位向监理单位通报受害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
-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分别承担。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 - 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
- 政府行为,如战争、征收、征用;
- 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